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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不可逆趋势。域外数据立法试图以规制的方式寻求个人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个人金融数据经历了从绝对本地化要求到有条件跨境流动的过程。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面临多重困境: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不清晰和不统一;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未引入针对金融行业的考量因素;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难以形成我国影响力。在未来完善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进程中,“进”应树立动态的个人金融数据价值观,细化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体规制措施,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构建区别化的规制模式;“退”则通过识别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的不同法益,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积极寻求和探索综合且多元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
陈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304-312
我国对反腐败的态度仍然是坚决而明确的,在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上也在不断进行刑事规范的调整。我国刑法受贿罪经历了多次立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与刑罚档次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数额+情节”的刑罚模式得以正式确立。我国受贿罪的刑罚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理性化与刑罚均衡化的现实价值,但是,受贿罪与贪污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格局应有所改变,单纯调整刑罚而不触动规范构成有其现实不足,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多元困境,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反腐败追赃追逃的国际司法协助,改善我国法治化反腐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3.
《青海社会科学》2019,(1)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外部性监督方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开。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取决于司法独立。实践中,网络舆论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其所营造的舆论压力已远远超出其本身合理界限,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独立行使,甚至可能引发司法公正失衡。鉴于此,为实现网络舆论的监督功能并防止其损害公正司法,应从司法活动主体及网络媒体两个维度,首先通过建立人民法院信息发布和审判公开机制、加强与媒体的互动交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促进司法裁判在较大范围内的统一,并通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以期推进司法公开,增强理解信任;其次,制定正当规制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媒体报道、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遏制虚假新闻,并须增强网络舆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从而构建尊重司法特性的网络舆论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扩至所有设区的市,随之掀起地方立法热潮。但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诸多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为地方立法开辟新路径。基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能被应用于资料检索、立项论证、立法公开与意见征集、辅助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时,需要确立“辅助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选用标准,限制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算法,以此来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5.
6.
《管理世界》2018,(12)
本文采用两区制空间Durbin模型对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式进行检验,随后构建SLX模型从本地效应和溢出效应视角将"波特假说"和"污染避难所假说"嫁接起来,全面考察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对城市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地理相邻城市间同时存在逐底竞赛和竞相向上的非对称性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加剧了污染企业的空间自选择效应,使得地理相邻城市间形成以邻为壑的生产率增长模式。与此同时,经济相邻城市间表现出竞相向上的对称性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缓解了污染企业的空间自选择效应,使得经济相邻城市间形成以邻为伴的生产率增长模式。更重要的是,虽然波特效应推动了城市生产率增长,但是污染避难所的存在使得部分企业选择跨地迁移而非就地创新,削弱了环境规制倒逼企业从事创新的波特效应,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推动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执行的针对性监管和适应性激励,尤其使得地理相邻的城市就协同规制达成共识,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相似文献
7.
贺洪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28-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独立规制,是新型犯罪罪状表述抽象化与罪状解释具体化、信息时代信息价值多元化与危害行为多样化、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精细化与刑法评价精准化的内在要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关规范要素中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理解为主观超过要素,“获利五万元”应作严格解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作广义解释,“其他情节严重”应包括信息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8.
9.
10.
胡朝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1):131-145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