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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表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基层。虽然近几年最高院、最高检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有关的解释,但是在这些规定下,现实中仍存在部分侦查人员通过精神压迫、间接胁迫等方式来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不能很好落实的原因,希望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  相似文献   
2.
非法口供的准确认定是非法口供排除的起点。能否准确地认定非法口供,直接决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效果。根据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程度相当性原则能够较好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非法口供的认定问题,并且较为恰当地在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的价值中保持衡平。  相似文献   
3.
有来有往     
《青岛画报》2012,(6):2-3
欢迎投稿,提出任何观感、意见或建议。来信请寄:青岛报业传媒集团画报编辑部。读者呼叫中心96655Email:lisha2829@126.com《青岛画报》电子版http://huabao.qingdaonews.com《青岛画报》博客http://blog.sina.com.cn/qingdaohuabao今天的青岛,站在"蓝色跨越"的历史崭新起点上,站在"再造一个新青岛"的宏阔语境下,它的时间刚刚开启,它的空间正在膨胀,它的未来充满想象。其中肩负重大使命的"西海  相似文献   
4.
随着《关于办理开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我国虽然构建起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定,排除申请的提出时间,排除程序启动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应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所诟病的痼疾.它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规定又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在遏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完善,并能极大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6.
和谐社会应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刑事司法的和谐运转对于建立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本文拟从刑事和解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障、遏制刑讯逼供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几个角度,探讨和谐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7.
3月27日,50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文彦在江西省九江市看守所猝死。其家人在停尸房看到,死者的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看守所称,当日凌晨,李文彦睡觉时做噩梦喊不醒,后来发现脉搏微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以使用策略为名实施刑讯逼供手段的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笔者将其成因归为三类:  相似文献   
9.
赵作海冤假错案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和反思,但是检讨的重点仍然过多关注于辩护权的不够完善,沉默权的缺失,人权保障观念的冷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问题,较少探究刑讯逼供罪这一实体规范在评价和指引人们行为导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对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限定适当的适用范围,积极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实现刑事责任的及时性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目前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法治秩序,危害甚大.其屡禁不绝的原因复杂而深刻,但刑事诉讼制度的缺漏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欲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理应首先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有关刑事诉讼制度,包括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和对刑讯逼供的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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