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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5):51-59
网络直播聚合犯罪愈演愈烈,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和色情犯罪领域,国内目前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网络直播聚合犯罪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紧张、个人违法性意识方面的紧张存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商品拜物教影响下的部分民众设定目标时日益以物质获得为参考系;阶层固化使得处于部分底层民众无法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目标。后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直播聚合犯罪者实施犯罪,与其权衡犯罪成本与获利数额、心存侥幸有关。在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前提下,归纳概括出此类犯罪的三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学历较低、无业状态较多的特点;分工的复杂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黑灰产业链业已形成并成熟。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在惩罚方面应当注意网络直播聚合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的变通适用,以及网络直播聚合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预防方面应当构建国家、社会两位一体的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
3.
陈梦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6):40-48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4.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5.
6.
7.
8.
高利贷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刑法中的高利贷是指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而放贷,并以暴力催收来降低放贷风险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其犯罪性和可罚性并非基于放贷本身,而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引发暴力催收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是为了预防暴力催收犯罪而提前惩罚放贷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高利贷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与高利转贷罪相比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对于不以暴力催收为后盾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