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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论坛》2021,(6)
2020年以来英法德都修订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规以保护本土优势产业和关键资产,修订内容包括降低监管审查门槛、扩大审查范围以及赋予监管更大权限。三国的监管政策呈现出对外商投资态度越来越保守、在审查改革路径上愈发趋同以及特别警惕中美两国企业的特点。英法德做出这样的修订主要是由于对疫情期间本土优势产业流失感到担忧、面对中国经济科技崛起缺乏自信以及受到美国不良示范的影响。这会迫使中资企业改变投资方式并降低对三国的投资额,而且可能为英法德美联合审查中国投资埋下伏笔。对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加快搭建中资海外权益保护法律机制,以便能够适时震慑与反制,并加大同三国合作力度,以阻止其与美国监管审查同步化倾向。同时,中资企业应基于标的公司特点以及三国的发展规划准确评估交易可行性和敏感性,更多的进行绿地投资和财务投资。此外,还应就三国外商投资审查做好预案以尽可能的规避监管滥用风险。 相似文献
2.
3.
基于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2000~2015年省级数据,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与碳排放强度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三次产业中第三产业对长江经济带各地区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最大,第二产业其次,第一产业对长江经济带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最小;分区域来看,江西、湖北、湖南以及云南4省的第二产业与碳排放强度关联度最大,其他7个省(市)的碳排放强度与第三产业的关联性最大.综合而言,长江上游和下游地区中第三产业与碳排放强度关联性最强,长江中游地区中与碳排放强度关联性最高的是第二产业;探讨长江经济带控制碳排放的产业发展政策,以期能有效控制产业发展对长江经济带碳排放强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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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46-55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7.
蒋超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2):130-137
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性质从非法走向合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建设以来,我国对律师一直沿用着"本位主义"的定性模式,经历了"国家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当事人本位主义"三个阶段。现行的"当事人本位主义"由于依然没有破除律师的依附性,而面临着三重困境:法治信仰的失落、职业形象的恶化和职业理想的破灭。我国律师行业应属自由职业,因为律师与自由职业者的特征相契合,"自由"与法律职业精神相契合,宪法上的辩护权和平等权也要求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意义来源于其对"本位主义"依附性弊病的克服,其有助于律师制度性和社会性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尊严价值。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建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的桥梁。 相似文献
8.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9.
10.
马靖然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71-78
清代冕宁县作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开始深入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当地民族社会管理的特别需要,当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是通过招募当地“夷民”到流官衙署中充当“夷兵”,作为地方流官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辅助人员,保证国家在处理当地少数民族民政、治安、司法等事务时有熟悉当地“夷俗”的衙吏。由于“夷兵”实行定期轮换,所以称为“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的核心是“夷兵”,“夷兵”从职能上看,最初是作为地方治安保安人员,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流官和夷民之间在民政、治安、司法事务管理中的中介,具有沟通官方与民间信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融合与互动、弥补外来官吏地方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不足等功能。总之,“夷兵换班制”是清代地方流官衙署在西南地区治理时针对特定地区设置的一种变通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