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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岳论丛》2018,(2):185-190
疑难案件利益衡量具有被动性、合法性和典型的个案性。疑难案件的司法审判应有着明晰的目标定位,即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实现符合社会合理心理预期的个案正义最大化。最优衡量结果的评价指标有三类:合法性评价指标、合理性评价指标和可接受性评价指标。评价个案衡量判决,应遵循从合法性到合理性再到可接受性的"三阶"递进式考察考评顺序。  相似文献   
2.
对于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意见。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存在标准不统一、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三种单一审查模式都比较宽泛、片面。为推动阳光行政,有必要建立以分割性标准为主、阶段性标准和法益衡量标准为辅的司法审查框架,对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进行层层递进的规范性审查,在多种利益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3.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相似文献   
4.
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性质从非法走向合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建设以来,我国对律师一直沿用着"本位主义"的定性模式,经历了"国家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当事人本位主义"三个阶段。现行的"当事人本位主义"由于依然没有破除律师的依附性,而面临着三重困境:法治信仰的失落、职业形象的恶化和职业理想的破灭。我国律师行业应属自由职业,因为律师与自由职业者的特征相契合,"自由"与法律职业精神相契合,宪法上的辩护权和平等权也要求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意义来源于其对"本位主义"依附性弊病的克服,其有助于律师制度性和社会性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尊严价值。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建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的桥梁。  相似文献   
5.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6.
司法判决的说理性不足,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与社会道德价值相冲突,法官滥用、怠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在裁量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都会引发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公平性、合理性的质疑。裁量正义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基础。以裁量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合理运用司法技术,强化裁量的说理性;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和智慧法院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实现司法裁量和社会正义理念的良性互动,强化法官裁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7.
清代冕宁县作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开始深入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当地民族社会管理的特别需要,当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是通过招募当地“夷民”到流官衙署中充当“夷兵”,作为地方流官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辅助人员,保证国家在处理当地少数民族民政、治安、司法等事务时有熟悉当地“夷俗”的衙吏。由于“夷兵”实行定期轮换,所以称为“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的核心是“夷兵”,“夷兵”从职能上看,最初是作为地方治安保安人员,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流官和夷民之间在民政、治安、司法事务管理中的中介,具有沟通官方与民间信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融合与互动、弥补外来官吏地方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不足等功能。总之,“夷兵换班制”是清代地方流官衙署在西南地区治理时针对特定地区设置的一种变通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9.
司法民主仍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支撑,要更新形式民主观念,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思考、获得充分资讯和协商对话.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发挥司法功能,塑造司法的主体权威、过程权威、结果权威,提升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形成司法领域的公共理性,最终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制度目标.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理需要有效的配套保障机制,要细化法官指示和问题列表的内容,制作证据列表,提高法庭审理的对抗性,落实集中审理等庭审原则,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  相似文献   
10.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参与司法,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和司法民主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陪审专业户"问题,妨碍了民众的平等参与,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此,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随机抽取的方式,细化随机抽取方式的法律规定,加强对随机抽取方式的监督,以有效解决"陪审专业户"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民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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