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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方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2(3):65-77
由于清末民初西洋传记文学的传入和译介,传统传体文的文章学传统获得了新的审视和评估。从写作技巧来看,崇尚以史识拣择材料的“尚简”原则为史料的全面占有所取代,“史赞”风格演化为减少主观判断的观察者视角;在语言文字方面,传记古文的“义法”难以适应新思想新观念的表达,“活传记”在欧化语体文的基础上尝试树立白话传记的典范;在西洋自传文学的比附下,为生人作传的风气颠覆了传统史法的正则;传统传体文对文学趣味的追求,让步于历史的真实,新传记文学也由此确立了学科归属和在文史之间的坐标系。 相似文献
2.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全宋词》取得的巨大成就,世所瞩目。从总集编纂求全、求真、求善、求精的角度衡量,《全宋词》尚有不全、失真、欠善、欠精之处。重编《全宋词》基础层面的工作,如补辑、小传、存目、断句、词调、版本、校勘,依照今天的学术条件是可以很好地完成的;今人已在词体韵律观念、总集经验积累、文献取资便利三个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为重编《全宋词》提供了足够的借鉴,重编完全具备了可行性。重编《全宋词》无疑要反映出今人重视词体与诗体、曲体之区别,韵律研究应符合历史实际之学术观念。 相似文献
3.
5.
6.
7.
王肃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3):122-130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8.
9.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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