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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戍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2):3-8
《宋刑统》一书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足证赵宋承袭唐制 ;《宋刑统》不是《唐律疏议》的简单翻版 ;由《宋刑统》增加而为《唐律疏议》所无的文字 ,可知宋朝礼法不完全等同于唐代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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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存宋《刑统》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文字有衍、脱、误 ,中华书局点校出版的《宋刑统》对律文及疏议进行了补正 ,惜未及附入令、式、格、敕、起请条。本文依据有关文献 ,对其中的十五则十七条予以补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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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2):68-74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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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98-101
唐宋时期处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有以农业为主的高度发展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发达的科学技术、灿烂的文化和较为健全的典章制度。在法制方面,宋律与唐律之间存在明显的传承关系。在体例结构和基本制度方面,宋律在继承唐律的同时,又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变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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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芸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4,(4)
唐宋时期,来华贸易的穆斯林商人大都富有,他们在香料、珠宝行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中国史籍中有关他们的记载很少,但零星的片段使我们对于他们的事迹稍有了解。广州曾有蒲希密、蒲亚里、辛押陁罗等著名外国穆斯林商人,他们对海外贸易贡献显著。从蒲希密的故事,可以了解到十世纪末年广州存在着蕃长,蕃长的职责之一就是招徕外国商人来华贸易。从辛押陁罗的故事,可以对伊斯兰教法的遗产分配和辛押陁罗和养子之间的"瓦拉"关系进行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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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由盛转衰时期的宋朝,其立法活动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频繁编敕、逐步提升敕的法律地位、勤于编纂综合性法典等立法盛举,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也可纠正前人称“宋代法制无甚建树”的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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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5)
视《宋刑统》为《唐律》之“翻版”的认识在法史学界广为流行,实际却失之偏颇。《宋刑统》之体例渊源并非《唐律》,而是唐中后期《大中刑律统类》,而直接的摹本则是相去仅五年的后周《显德刑统》。并且,《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内容已出现了体现时代特征的诸多变化。当然,从立法角度看,《宋刑统》又带有“急就章”的特色。此外,《宋刑统》作为第一部刻版印刷的古代法典,对作为封建法典“楷模”之《唐律》及部分唐及五代时期敕、令、格、式的传存与订正,均有弥足珍贵的法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