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266篇 |
免费 | 70篇 |
国内免费 | 15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224篇 |
劳动科学 | 20篇 |
民族学 | 32篇 |
人才学 | 20篇 |
人口学 | 5篇 |
丛书文集 | 963篇 |
理论方法论 | 244篇 |
综合类 | 1642篇 |
社会学 | 194篇 |
统计学 | 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24篇 |
2022年 | 23篇 |
2021年 | 25篇 |
2020年 | 37篇 |
2019年 | 58篇 |
2018年 | 16篇 |
2017年 | 37篇 |
2016年 | 55篇 |
2015年 | 124篇 |
2014年 | 181篇 |
2013年 | 186篇 |
2012年 | 218篇 |
2011年 | 210篇 |
2010年 | 191篇 |
2009年 | 228篇 |
2008年 | 290篇 |
2007年 | 251篇 |
2006年 | 226篇 |
2005年 | 258篇 |
2004年 | 234篇 |
2003年 | 146篇 |
2002年 | 119篇 |
2001年 | 72篇 |
2000年 | 58篇 |
1999年 | 30篇 |
1998年 | 13篇 |
1997年 | 16篇 |
1996年 | 8篇 |
1994年 | 5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3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35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4 毫秒
1.
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46-55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2.
朱新华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2):103-107
当前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迅速,引起各国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但从近期“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来看,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仍须厘清,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通过保护基因编辑婴儿隐私、切实发挥伦理委员会作用、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我们或可更好地解决基因编辑技术背后的伦理和人权问题。 相似文献
3.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况判决时存在着泛化的倾向。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统一裁判尺度、法官适用情况判决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大、成本效益分析的引入和补救措施鲜有施行,等等。鉴于此,《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在我国仍存在适用空间,但为了防止该条款被滥用,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从源头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增设列举式条款明确公共利益边界,将原告个人利益纳入考量,以及借鉴日本"中间违法宣告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6):100-110
对基本权利功能与遴选标准的不同认识,是造成环境权入宪纷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平等主体间环境侵权行为不需要由宪法给予基本权利层面的保护。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89条第6项新增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属于授权性规范与职责性规范于一体的权力规范,其规范内涵应解释为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构建区别于传统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权力机制,确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权力,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其他国家机构协同的生态文明建设。面对由中央、地方与社会关系异化、环境利益与私有财产权等权益冲突引发的问题,需要坚守权益位阶判断的相对性与特殊性,谋求合乎比例的权益协调,明确与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相对应的职责,从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种种矛盾。 相似文献
5.
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内涵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难题,尤其表征在理论与实务中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存在混淆与错位的图景。当务之急是对二者间的相异与交互做系统的梳理与阐释,以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与边界。就二者间的相对独立性来说,主要体现在功能性差异、法律的形成余地以及宪法不能成为私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上。而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以及人格尊严话语体系的特殊性又使二者的交互成为可能。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认定要素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界定具有积极含义,并为人格尊严内涵的理解搭建起了基础框架,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本质应认定为一般人格权。借由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动态的循环解释使宪法的价值贯穿于部门法之中,由此实现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7.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按少数民族人口在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配自治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名额是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科学内涵。把干部民族化完全等同于自治机关干部的自治民族化是不科学、全面、准确的。如果把这种观点付诸于实践,在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就可能导致刻意强化干部民族化中的族别限制、排斥汉族和非自治民族干部等不良后果。在依宪执政的要求下,理解、推行干部民族化,必须遵循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共和主义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和民族平等团结和谐原则。 相似文献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