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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前期监察制度改革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澍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4):73-77
如何更好地发挥监察官的作用,是明朝统治者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嘉靖前期,张璁、汪鋐、王廷相等人在世宗的支持下,先后采取了切实的步骤,对监察队伍进行清理与整顿。他们推行科道互纠之法,严格考汰言官,使其能够相互监督和牵制,以确保监督的严密化和言论的相对客观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更新宪纲,规范言官的行为,使其能够忠于职守,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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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嘉靖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6(1):170-176
《宪纲》事类是明代一部比较完整的监察单项法规体系,主要由宪纲、宪体、出巡相见礼仪、巡历事例、刷卷条格等五部分相对独立的法律规章构成,共计95条,既有涉及监察官员内部的职责分配,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任职要求、履职方式、履职禁忌、权利义务及礼仪规范等关于监察主体的直接性规定,也涉及诉讼流程、官员职责划分及行为禁忌,以及地方事务执行标准等针对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等监察客体做出规制。明代的监察构网乃是其政治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察队伍是维持明代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力量,而《宪纲》立、修、改、废的发展过程,勾勒了明王朝监察体制乃至整个政治生态环境由盛到衰的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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