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何良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9):82-88
庭审对质既属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也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还是庭审各参与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重要权利。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庭审对质价值指导下,我国庭审对质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质权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限定庭审对质的适用案件范围、关键证人范围和启动条件、构建和完善刑事庭审对质制度的核心内容、构建切实可行的庭审对质操作模式、细化庭审对质程序的具体规范等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3.
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关健词: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 相似文献
4.
陈可培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3):87-89
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盛行以来,形式异彩纷呈,有求同的,也有存异的.文章作者遵循爱因斯坦的观点"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在寻访精神的历史事实中所蕴涵的现时意义这种精神活动中,尝试对"拯救与逍遥"这一对西中传统文化中能对质的核心问题及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作初步的追问,意在使读者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和思考. 相似文献
5.
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美国宪法渊源深厚,对质条款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条款,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对抗制体系的影响极其深远。作为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对质权已经为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并加以保护,研究对质条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应通过对美国这一宪法权利的内容功能分析,重点探讨其在中国的合理适用,提出完善我国的对质制度从而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方案。 相似文献
6.
郑牧民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3):101-105
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对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并没有一定之规。从古代判例判牍来看,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五种,即情理审断法、事理审断法、对质法、印证法以及勘查、鉴定法。这些方法是古代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保障了古代司法的基本正义。但囿于不发达的方法理论和科学技术,这些方法的运用存在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7.
在对国外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 ,分析了对质的性质 ,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应从主体、程序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孙明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4):140-150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王上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已建立传闻法则,排除庭外证言;我国大陆目前仍大量采用庭外证言,造成证人出席率偏低,影响被告对质诘问权。庭外证言中,尤其以共同被告供述问题最为复杂,对此供述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大陆还未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则是透过一系列修法与大法官解释确立共同被告亦有证人地位,有接受诘问与伪证罪之适用。台湾地区数十年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判决历史,可为我国大陆日后修法的借鉴。最后厘清传闻法则与对质诘问权的关系,当传闻例外与对质诘问权相冲突时,应以保障宪法人权为依归,以对质诘问权的例外作为传闻例外的检验标准,否则即使符合传闻例外,也应无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0.
正当程序要求被害人提供陈述证据时亲自出席法庭以满足被告人面对面对质的权利,但对于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等易受伤害的特殊被害人来说,面对面接受被告人的对质容易引发刑事程序中的二次伤害.因此,法庭在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展开调查质证时,不能专注于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与交叉询问的完美形式,而须通过替代措施或者程序改良,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予以特殊关照,以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