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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逆伦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2)
清代以前历代律法中,未见"逆伦"一词,自清高宗后,使用逐渐增多,且词义缩小固定,特指杀伤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因婚姻、抚养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非本生祖父母、父母,律法视具体关系而区别认定.逆伦案件于礼于法性质都极为恶劣,即使案犯为疯病人,清代律例仍将其与正常人谋故杀父祖同等治罪,判以凌迟极刑.细究"逆伦"的语义及用法,有助于加深理解中国伦常社会的礼法纠结,并反省用域外法律观念误读错解的偏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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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近年来学术界对清朝《理藩院则例》的资料整理、研究概况,作一简要回顾,主要对其名称出现的时间、与《蒙古律例》的关系、体例版本、性质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阐述,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对《理藩院则例》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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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贺秀三夸大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而黄宗智在纠正滋贺秀三观点的同时也陷入了狭隘的立场.因为司法中的某些准据并不属于律例的范畴,仅仅用"法律"或者"情理"都不能准确地描述他们,毋宁说,是一种关于功利交换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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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志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5-18
常平仓制度在清代已经比较成熟,从修建仓廒、确定储粮数额到仓库的日常管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筹集仓粮、严惩亏空等方面的法律相对稳定,而在额定存粮数目和存粜比例等方面的法律则随着形势变化不断做出调整。清前期常平仓在平抑粮价、救济灾民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清中期常平仓开始亏空且问题日益严重,后期则彻底崩溃,相关法律规定也沦为一纸空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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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令》与《大明律》是明代的重要的立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明代初期的律令体系。随着明代社会发展,以《大明令》为代表的“令”的地位不断下降,就其效力而言,在法律适用中也有特殊要求。明中叶以来,“例”与“会典”的出现与编纂对传统的律令体系形成了较大冲击,传统法律形式中的律令体系逐渐让位于“律例——会典”体系;其从“政令”到“法例”的变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传统法制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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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6(5)
本文以嘉庆九、十年间发生于湖南的两件侵贪案为例证,剖析嘉庆朝地方吏治领域的弊端,同时梳理了清代尤其是嘉庆朝惩贪律例的流变及其对当时吏治的影响,通过以上研究,初步探索了"嘉道中衰"时期地方吏治中的因果、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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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这种异同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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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3-64
清朝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统治的最后一个王朝,其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历代专制王朝的集大成者,清代法律制度较之前代法律更加成熟、完善。"失时不修堤防"是《大清律例》中的一条法律,其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在唐代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基本因循,明代将之列入《工律.河防》,使该条法律规范更加明确。清代律文直接沿袭明代,在社会情况变化的前提下,以例、事例、则例等法规形式进行补充,构成相互关联的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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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雄涛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2)
过去的法律史研究认为,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最基本的特征.事实上并非如此.虽然清代律例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颠覆律例本身的基本原则.清代名例律在更大程度上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它最主要的精神是罪罚有等和罚当其罪,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一种体现.在户、婚、田、债这些国家放任民众自理的领域中,契约原则是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均平乃至其它形式的利益平衡安排比血缘和阶级因素更为重要;而在刑律的贼盗、人命以及斗殴等重案规则之中,虽然儒家文化影响了某些犯罪概念和刑罚原则,但是,相对于报偿理念而言,血缘和阶级也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清代律例所体现的最基本的共有原则就是利益平衡,这一制度特征远非泛化的儒家文化所能涵盖.在此意义上,"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值得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