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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纪庄木牍《算簿》所载算赋数与更役数重合,表明凡算赋交纳的对象,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对象,凡算赋交纳的年龄段,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年龄段,即汉代服更役的对象为十五岁至免老年龄之间的成年男女。对天长纪庄木牍《算簿》和《户口簿》的定量分析表明,汉代每户平均服役人数不少于二人,与汉代晁错所言相符。汉代的傅籍属兵役性质,傅籍的对象限于成年男子;始傅的年龄,汉初为十七岁,汉景帝二年后为二十岁,汉昭帝后为二十三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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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霞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14-22
徒隶在秦简中很常见,甚至还有徒隶买卖的记录.徒隶买卖记录比较少,只是买卖徒隶劳动力价格,而非人身权.秦简中的作徒和徒隶容易混淆,两者的劳役程度有所不同:作徒承担较轻的劳役而徒隶承担较重的劳役.秦代没有将劳役与身份严格对应,其劳役征发十分灵活,主要由大夫及其以下的各种身份承担.政府将劳役制度、爵位刑罚制度紧密结合,以期实现劳动力配置的最大优化.徒隶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作徒也承担徒隶劳役.徒隶从事传送委输、修缮城墙等生产性劳动,也从事官府仆役、狱卒捕盗等非生产性劳动.政府对徒隶严格考课,并记录其生老病死情况.徒隶生活的补给人员多来自徒隶,人数较少且多为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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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亮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4):165-171
均徭役银力差的轻重问题始终是明史学者争论的焦点,其实均徭银力差和轻重差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对应关系。重役的形成主要由于附加给民户的财政责任过多,而判断均徭役的轻重也主要根据附加给徭役的额外财政负担的多少。海瑞的?兴革条例?保留了淳安县较为完整的财政数据,其中均徭役项目不仅标注了工食银,还记载了表示该役实际财政负担的耗银,因而,可以通过各项目的正耗银总量,对均徭役的财政负担进行较为精确的量化分析。通过对工食正耗银的量化分析表明,负担各府县重要财政部门的徭役一般是重差,而没有此类责任的铺兵、门子等服务与各机构的杂役,还有不须亲自服役的银差大多属于轻差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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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光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8(2):67-72
松柏汉1号墓47号木牍《南郡卒编更簿》,它的性质,像一种理论预算性编制。其数据是宏观性数据,是一个为实征徭役提供的理论预算性数据;此簿的基本属性是"编人",即对县卒人员的分组编制。秦汉月更徭役制度不论采取何种编制,对于一个更卒个体而言,其年内践服更役之总量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牍文所示"三更"等诸"更",其义极简明。今以"三更"为例言之,"三更"义即三个更次,亦即将全县更卒分组编制成为三部分,也可以说是三个队列。他皆仿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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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26-33
秦的"更"役与"正"役,其内容、性质与起役之龄皆有别。凡单言"更"或"更"卒者,尽皆指为月更之役卒。一年一度的月更之役,称为"更"役,应"更"役者,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更"卒。"正"与"正"卒之称既有别而又相一。凡按律应从事军戍之役者,则通称之为"正",此为着重就其在役之龄方面而言之;凡正在从事军戍之现役者,则可通称之为"正卒"。此二义又实相联为一事,只是其中言各有所侧重而已。然"更"卒与"正"卒,并非两类人之别,而是同一个人应为国家所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徭役义务之不同。"更"、"正"起役年龄先后稍有所差。先为"更",待稍壮之后,即按法定年龄"移为正",并按编次从事正役。每一个男子一生,在法定役龄期限内,既须为"更",又须为"正"。"更"的役期以月计。"一更"就是一月的时间。正役役期以岁计,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即是也。时间总为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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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6-28
秦代在工程方面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岳麓书院藏秦简保存了不少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史料,其中《数》所记载的工程量计算与徭役征发有关,且《数》应是秦代"学吏"教本,而《为吏治官及黔首》中则记载了官吏于工程事务的多种考课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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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08,25(4):45-48
北朝时期国家政府在灾后采取一系列减免租调、徭役的措施.从减免地区来看,主要有针对受灾地区的减免、全国性的减免两大类,其中全国性减免措施较少.从减免对象来看,有面向全体灾民的、也有依据资产多少减免的.总结北朝时期灾后减免措施,有助于为现代研究救灾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