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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鲁学刊》2021,(1)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2.
唐婧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1):106-114
构式与其组构成分间的互动关系一直是构式语法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Goldberg在构式语法理论框架中提出了动词与构式的双向互动观,但在实际论述中却过于强调构式对动词的单向压制,降低了动词义对构式生成的贡献,忽略了对构式组构成分的系统研究。以构式与其组构成分间的互动关系为视点,从构式压制与承继的辩证关系出发,进一步阐释图示构式生成是构式与组构成分在互动压制和多重承继合力作用下的结果。同时,基于封闭语料库穷尽分析汉语羡余否定构式"好不X"的特征,结果表明:构式压制与词汇压制是双向互动的;图示构式特征的形成取决于构式对其组构成分的多重动态承继;图示构式基于互动压制承继合力机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3.
4.
李岚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0):92-102
[提要]“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概念,与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犯罪构成体系、共同犯罪本质等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之处。在厘清德日刑法中必要共犯概念的基础上,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应充分肯定必要共犯在我国存在的理论价值,在最广义的共犯层面上将其作为与任意共犯相对应的一种“技术性”的共犯分类方法,赋予其“功能性概念”的体系定位。必要共犯应在犯罪阶层论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考察,坚持行为共同说的共犯本质,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论和秉持正义理念的学理论,在明晰相关认识论基础上构建必要共犯的研究平台,纾解其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冲突,充分发挥必要共犯理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法教义学功能。 相似文献
5.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46-154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6.
7.
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传统行为方式,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需要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在刑法意义上,内链或者加框链接型深度链接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外链型深度链接则应视为本罪的帮助行为。学理及实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外链型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存在诸多困境,行为共同说的视角则可为其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8.
9.
宋春龙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