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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聂清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33-36,40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关键的单据,合理合法地使用海运提单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意义非凡。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流转速度加快、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导致提单的不规范使用,引起倒签、预借等各种提单风险的发生。未来应通过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制定适宜的信用证条款等策略来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3.
在论述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面临的几种常见提单风险: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空头提单;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出口采用FOB的提单风险.并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做好资信调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承运人的选择权;谨慎订立买卖合同,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4.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重要单据之一,由提单应用所产生的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关于提单转让后,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在分析提单持有人诉权来源的基础上,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提单作骗、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使收货人提不到货等问题,给国际贸易运输造成很大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电子提单.对于如何更好地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是当前学术界、业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及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6.
“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具有新功能的铁路提单。虽然铁路提单的使用未达商业习惯的构成标准,可直接适用于铁路提单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但“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司法判决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拓展。目前商业及司法实践暴露了铁路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须重新审视铁路提单的新功能,明确铁路提单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在铁路提单规则构建方式上,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正面澄清和回应与铁路提单的相关争议,以“铁路提单第一案”为参照,在类似纠纷的审判中强化铁路提单的功能。为使铁路提单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推广,还须强化国际共识,实现铁路提单国际化规范化使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提在贸易中被普遍使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达成共识。伴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不断加深,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亦不断增多,尤其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产生争议。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本文意在通过对撞单物权凭证属性的论证,以更地好发挥提单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提单之债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7):102-108
对于提单之债的性质,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学说的混乱导致了司法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根据提单之债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可以得出提单之债为运输合同的部分转让的结果。该结论厘清了运输合同与提单之债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实践中对于提单持有人诉权的确定。 相似文献
9.
提单中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依据,而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更易于有效成立,其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化程度更高。尽管提单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事先印于提单背面,未经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但其有效性和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与支持。 相似文献
10.
隋平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43-47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是被广泛使用的单据,其便利和快捷使其能极大的促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由于其得以发挥作用的价值所在乃法律所赋予它的功能,而确定提单关系的法律性质则是使其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然对此,目前学界尚存争议。笔者认为,无论从形式意义上还是实质意义上提单都彰显了一种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故其应为一种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