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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冬兴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30-37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3.
司法形式主义与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意出同源,二者因缘际会,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乃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它安全又极易操作,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选方法;司法形式主义则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它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标准、元理念。因之,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学的方法应是我国当下司法的优良选择。 相似文献
4.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5.
6.
本文就公元8世纪产生于阿拉伯伍麦叶王朝,兴衰于阿巴斯王朝的伊斯兰教穆尔太齐赖派的渊源、教义原则、主要哲学思想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认为该派的出现是伊斯兰教内掀起的一场重要的思想解放、宗教改革运动,但不切现实的极端的理性思维又是它走向灭亡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7.
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伊斯兰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的宗教政策的指引下中国伊斯兰教基本上得到了健康、顺利的发展,各地穆斯林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都得到了极大改善,同时伊斯兰教的优良精神传统在各族穆斯林群众中不断深化,并且,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加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穆斯林群众的爱国热情进一步高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新观念新思想的不断涌现冲击着人们固有的思想,穆斯林群众中出现一些涉及伊斯兰教教义释疑方面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武良军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1-58
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缓解当前司法人员面对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时所面临的尴尬。法教义学视野下习惯法的运行逻辑主要通过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判断来实现。习惯法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具有较大运行空间,但为保证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构成要件解释时,其他要素或要件的解释应尽可能排除习惯法的影响。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习惯法的判断主要是借助社会相当性理论来实现。由于违法的判断是实质的、具体的,故习惯法在此的判断应当结合具体个案分析。在有责性判断中,违法性认识尽管于理论上是习惯法出罪的一条路径,但实际功用很小,更合适的路径应是期待可能性的判断。然目前对期待可能性之理解过于偏狭,应依规范责任论对这一理论进行适当重构。 相似文献
9.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36-4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并明确要求要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考虑问题。这不仅说明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而且也必然关涉法律和司法的理念定位与技术选择。在司法向度内,司法形式主义与教义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经过长期累积而形成的稳固的知识体系,表征着司法的基本规律,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本源性、基础性和优越性;它们也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并一起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不过,它们也有层次之别:司法形式主义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理念;教义式法律思维属于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其安全又极易操作,理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要方法。因此,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式法律思维方法应是我国当前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0.
“醉驾”行为应否一律定罪,成为“醉驾”入刑后自始广受争议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定性尴尬表明,“醉驾”一律定罪事实上是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错误做法。如此错误,缘于过分强调分则个罪条款之适用同时,忽视了总则之地位及其与分则之内在联系,继而使得“醉驾”定性适用法律并不完整。完整的法律适用,需基于法教义学而认清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规定的规范实质及其与刑法总则的内在关系,对具体个案予以体系化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