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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理论上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从规范模式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经历了由司法解释到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但现行立法规定仍有完善必要.教唆人与帮助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及其对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因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即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学界众说纷纭,难以得出一个完善的结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教唆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采用共犯二重性说来实际解决教唆未遂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此,教唆未遂应当包含以下情况:第一,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第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教唆人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了犯罪;第四,被教唆的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的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对教唆犯罪的未遂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徐启俊 《职业时空》2009,5(7):132-133
教唆故意是教唆犯的罪过形式,文章从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对教唆故意进行了分析,阐明了教唆故意的构成及分类,并将教唆犯的故意与被教唆者的罪过形式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5.
仁和  倪妮 《现代妇女》2009,(7):18-20
"和我结婚,婚后必须无条件地孝敬我父母,并且不能有任何怨言!" 苏同海、张秀枝夫妇今年都已60多岁了,苏同海是郑州铁路局车辆段一名普通职工,老伴张秀枝是一所铁路小学退休教师,老两口膝下育有一女. 苏同海夫妇出身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很重.从苏琼懂事起,他们便有意识地教育女儿:在这个世界上,父母是最爱你的人,除了父母之外,都是外人.你的心要和父母在一起,将来我们老了,没有能力了,可不能做没有良心的事情啊!  相似文献   
6.
关于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在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对立。目前所存的学说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或者与中国目前刑法理论体系不相符合而无法完整地解释教唆自杀的可罚性来源。限制从属性说和混合惹起说能够科学地说明教唆自杀的可罚性。从共犯的从属性和可罚本质说明,在正犯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共犯行为却具有较正犯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教唆自杀行为应当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7.
本文参照大塚仁关于教唆犯分类分别讨论,重点是连锁性教唆也即间接教唆和再间接教唆未遂状态为主要假设构建模式。间接教唆教唆教唆者的教唆,问题在于层第的教唆行为能否满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如果没有满足其可能之形式有那些,本文试论之。  相似文献   
8.
共犯同罪,为传统共犯理论之基石.然在我国刑法当中,已出现了割断共犯间的联系,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帮助、教唆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的立法例.这一突破,有实践的需要,亦有立法的浮躁性带来的困惑.其中,独立教唆犯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教唆行为应当也可以独立成罪,而独立从犯的设计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从犯与主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共犯关系,不应分离.  相似文献   
9.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0.
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因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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