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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未成年人赋权并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兼具儿童法和社会法特性,既要充分肯认和体现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又要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2019年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理念和体系建构上均有重大突破,但其篇章结构和规范条文尚有待细致研讨和充实调整。以现代儿童保护体系所遵循的家庭首要责任、国家全局责任、社会协作责任内在逻辑为观照,《修订草案》可进一步优化当前铺排不畅的篇章布局,凸显政府保护责任的基础地位,同时在未成年人参与权的具体实现、监护与收养制度的均衡与贯通、网络保护责任主体和网络暴力样态的扩展等方面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积极回应了当前面临的未成年人法律困境和现实诉求,提出和细化了许多具体举措,尤其是新增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重大的进步。在立法关系上,无论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还是与现行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未保法草案均与之存在着不协调问题。未保法草案的修法思路亟待从“理想化的统领和难以操作的补漏”转向务实性的“重点明晰和问题导向”,亦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福利法化”并呼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少年法化”。未保法草案的体例布局未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和修法初衷,在概念厘清、文本形式、涵盖内容与表达逻辑上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自美国于20世纪40年代建立了性犯罪人登记制度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成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重要制度。然而公开方式不同,对犯罪人员权益的影响程度也不同。通过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因素考量与利益权衡,结合现有制度中的公开方式,我国应以设立完善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登记制度为基础,构建多层次的信息公开方式,并确立公告转查询制度,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正当权利的平衡,实现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5.
[提要]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以特殊预防、社会控制和修复关系等理念为制度着眼点,蕴含着人文主义的善治观,可有针对性地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并回归社会,可有效控制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与重犯率。然而,通过问卷调查与实地考察可窥见,司法实务中社区矫正存在着矫正主体不明与矫正举措单一,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与矫正组织,以及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与配套性机制等问题。针对践行障碍,有必要走社区矫正的善治之路,明确矫正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矫正内容的实质化,建构全面、科学、专业化的矫正项目和风险评估体系,设立递进式惩罚性措施以及完善基础性设施等,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从“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  相似文献   
6.
7.
刘国宝 《人才瞭望》2015,(4):252-253
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一直以"家庭保障"为主,虽然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已经覆盖大多数未成年人,但受报销水平、大病覆盖范围等因素所限,生活中给孩子看不起病的家庭依然比比皆是。笔者针对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问题,提出了一种新型制度,即"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贷款制度",首先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其次提出科学界定大病覆盖范围、未成年人医保账户与父母"联动"原则、设置自付费用最高限额等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8.
司法社会工作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相结合,是对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种创新工作机制。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重点考虑三个问题:确立司法社会工作的原则以把控行动方向、构建司法社会工作的机制以提供制度保障、创建司法社会工作的队伍以补充工作力量,从而实现司法社会工作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9.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分析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中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思路.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要构建和谐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仅要预防、惩罚,更为重要的是能便利未成年犯罪者改恶从善、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协调,是“恶意补足年龄”补充适应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在刑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确立专业的社会辅助机构、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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