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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犯与未遂犯、迷信犯的差别体现了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个人权利保障机能的冲突,不能纯粹的以主观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而是应当将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功能和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2.
谢江伟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2):147-148
在结果责任主义的古代刑法中,并不处罚未遂犯,到中世纪时的加洛林纳刑事法典才规定对未遂给予比既遂轻的处罚,但今日意义上的未遂犯概念来源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后被各国刑法典继承改进。可见未遂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未遂犯也不是从来就受处罚的。其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成为未遂犯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3.
刘学峰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7,(2)
危险的分类作为刑法中危险这一理论课题的基本问题,历来备受关注,学界对此多有探讨,形成了很多观点学况。本文首先探讨了“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的危险”,指出应当在“行为的危险”的框架之下研究危险问题,以保证刑法的客观主义色彩。接下来文章介绍了“具体危险犯的危险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在对这一分类做了全面探讨之后,提出了“规范性的危险和理论推定的危险”这一新的分类。 相似文献
4.
张篮芝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4):16-21
传统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是指将教唆未遂犯当作被教唆的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原则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处刑失调以及扩大处罚范围等问题.教唆未遂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处罚教唆未遂犯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且十分必要.应以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教唆型犯罪作为处罚教唆未遂犯的边界,并以其所触犯的教唆型犯罪罪名定罪,将该条款作为刑法分则教唆型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解决处刑失调问题.此外,应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严格限定,以缩小处罚范围,且对被教唆人拒绝教唆原则上适用"但书"进行出罪. 相似文献
5.
谢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5):99-105
有关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理论对立。诸多学说中,结合目的分析的实质客观说更具合理性。我国受贿罪着手标准有立足于形式客观说、折中说以及复合行为的多种理论,这些理论都以“开始收受财物”作为认定受贿罪着手的核心。基于对既有受贿罪着手标准的问题分析,结合实质客观说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贿合意业已达成作为受贿罪的着手。 相似文献
6.
张理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104-109
陈忠林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不能犯学说:现实危险是行为成立未遂犯的要素;现实危险的判断,应立足于行为人明知的事实合乎规律地展开后能否侵犯法益这一点;现实危险包含于犯罪故意之内。这势必形成“只有具备了现实危险,才有犯罪故意;只要有犯罪故意,就足以成立未遂犯”的局面,体现出另一种类型的客观主义刑法学特色。但是,陈说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赵松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8.
黄开诚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6):67-70
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关于未完成形态的规定,本文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规定总体上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其在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处罚范围以及处罚原则方面尤值得我国在修订刑法时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9.
不能犯是一种主观危害性明显,客观上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损害性,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是一种综合起来在客观上对法益有危险的行为。不能犯应当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从未遂犯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10.
聂立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2):111-116
该文通过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我国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的比较研究,阐释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失于片面,只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我国的刑事责任原则才是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未遂犯与不能犯关系之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