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46篇
  免费   10篇
  国内免费   3篇
管理学   62篇
民族学   5篇
人才学   11篇
丛书文集   172篇
理论方法论   34篇
综合类   329篇
社会学   45篇
统计学   1篇
  2021年   4篇
  2020年   9篇
  2019年   12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13篇
  2016年   15篇
  2015年   22篇
  2014年   52篇
  2013年   42篇
  2012年   44篇
  2011年   81篇
  2010年   57篇
  2009年   48篇
  2008年   51篇
  2007年   43篇
  2006年   44篇
  2005年   49篇
  2004年   29篇
  2003年   14篇
  2002年   6篇
  2001年   10篇
  2000年   6篇
  1998年   1篇
  1996年   4篇
  199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5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齐夫 《中华魂》2021,(4):50-50
1月29日上午,贪贿多达17.88亿元的特级大老虎赖小民终于依法被执行死刑——相信有许多人都在等这一"枪"。老百姓在等这一枪,他们是盼。因为好久没有听到这样解气的枪声了。反腐败到了今天,声势这么高,力度这么大,措施这么严,居然还有人不收手,不收敛,仍在肆无忌惮地疯狂聚敛。看来不杀个把大老虎,就不足以震慑腐败分子,也不足以平民愤。因而,这一枪确实响得及时,响得清脆,响得解恨,可谓大快人心,大得人心。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3.
4.
简论经济犯罪与死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5.
对于犯人的刑法主要有死刑、自由刑和管制三种,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具体实行方法的确定尚无具体的界定范围;对于自由行和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认识和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规范和完善主刑的具体界定,以及更好地完成对于主刑的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   
6.
7.
贾敬龙案涉及尖锐复杂的民间矛盾,属于由矛盾激化所引发的仇恨型故意杀人案件。民间矛盾激化所致仇恨型故意杀人案件往往情有可悯,对之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审慎、全面地考察。虽然该案判决符合三段论的形式逻辑,但通过图尔敏论证模型进行实质分析后,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该案司法裁判的论证重心在于其"可杀"之处,而对"可不杀"之情节考察不足,显然论证并不全面。而司法机关对此案的裁判与以往实践中所采取的死刑司法控制政策以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持立场不一致,缺乏融贯性。同时,对贾敬龙案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也缺乏刑罚沟通主义精神。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促进刑罚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和解产生消极影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被动介入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综合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或者犯罪客体为标准来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范围,只有单纯侵害个人法益或者所侵害的法益均属于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原则上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9.
从理想状态来说,公众舆论的期待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即在死刑案件中实现正义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颇为奇怪的是,在诸多焦点性死刑案件之中,公众舆论往往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呈现出冲突乃至对抗的面相:民愤——抵抗模式,民怜——顺应模式,民冤——纠错模式。其原因在于,在抽象的"正义"、"报应"之下,社会公众与法院对于正义的理解以及报应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此乃引发公众舆论与法院之间冲突的观念根源;而国家从复仇到宽恕的死刑司法政策转向则是引发冲突的现实推手。如果说,社会公众的复仇观念并非"毒药"或者"疾病",法院控制死刑适用的既定司法政策——"宽恕"也并非疗疾的唯一良方,那么,在宽恕之外,我们必须确立还原性标准,即将公众舆论对死刑司法控制的影响具体化在"罪行极其严重"之中;以及激活宽恕机制的社会环境,即构建双方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  相似文献   
10.
对于正在怀孕妇女的死刑执行变更的基点,应当做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怀孕的事实,无论这一事实是否消失、何时消失以及为何消失,就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而变更为其他刑罚。对于执行前发现死刑犯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应当暂缓死刑执行,待其康复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死刑执行令。而在死缓期间,只要故意犯罪就应变更为死刑,但应当在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从而为死缓犯在剩余期间内的重大立功创造前提。如果在此期间有过失犯罪的,应当对死缓犯在死缓期间的过失犯罪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后一裁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