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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进与咨询》2018,(2)
基于福建省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的背景,结合国内外水电站生态补偿研究动态,以大樟溪流域水电开发为例,分析流域水电站梯级开发造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测算主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探讨流域水电开发生态补偿的标准,在未考虑水电开发正效益前提下,大樟溪流域水电开发每度电每年生态补偿金为0.15元,其生态补偿运行成本占上网电价的比例为32.3%~62.2%。由于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小,开发的经济成本高,若同时从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两方面考虑,新建的小水电若生态补偿成本占上网电价的50%及以上,理论上是不可行的。该文对流域水电开发生态补偿标准进行核算,进一步理顺流域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水电开发者和环境保护管理者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5.
在短短百余年时间里,位于科尔沁边陲(西临)、东面受强大的汉文化影响的嫩江中下游东西两岸的蒙古族地区胡尔奇民间艺人(四胡民间艺人)在社会的变迁与时代更替中经历了由鼎盛时期到逐渐衰萎的变化。经过多次田野调查与考证,这一地域清末民初以来大部分胡尔奇民间艺人的姓名、生卒年、师承关系、演唱曲目、演奏特点、主要贡献等较为翔实可靠的一手资料得以保留。 相似文献
6.
王文轩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5,(3):101-104
“鼎”是所有青铜器物中延续使用时间最长的器类,其器型演化多样,形制随时代推移而多变。滕州前掌大墓地出土的两件扁足鼎形制特殊,为现存商周青铜鼎所仅见。两件扁足鼎上铸有“史”字铭文,结合前掌大墓地出土大量带有“史”铭的器物,探讨“史”族迁徙分布情况及大量出现于泗水流域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在跨境水资源的分配中,同一流域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主要决定因素。埃及作为尼罗河流域最有权力的国家,长期以来主导着尼罗河流域的水政治,维持着符合其利益的尼罗河水资源分配机制。但20世纪末以来,随着尼罗河上游国家权力的上升,这一机制受到了挑战。上游国家开始实施自己的水资源开发计划,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格局发生了变化,上游与下游国家之间在水资源问题上的分歧不断凸显。下游国家坚持其对尼罗河水的既有权利不容谈判,而上游国家则主张所有流域国家都有平等的使用权,这使得覆盖整个尼罗河流域的全面法律机制难以建立。在多边合作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流域国家倾向于采取单边行动来开发境内水资源。不断增长的水资源需求和单边水资源开发计划使尼罗河流域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125-134
清水江文书有关田地买卖,多涉及"田边地角"的权属交易,这是清水江文书区别于其它区域田地买卖契约的最大特色,构成混农林经济的显著特征。"田边地角"确认林地和田地的边界,是了解"林农兼作"的切入点。田主对"田边地角"一定范围内的树木和荒地享有所有权,在田地买卖中可以保留或出售。"田边地角"所涉的田地多为岭子田和山冲田,且常分布于群山环抱的林地中,因而多用于种植禾,故林间开辟田地种植禾是林间套种的特殊方式,而"田边地角"的荒地多用于种植旱禾以及培植以杉树为主的林木。"杉禾间作"是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林粮间作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9.
屈振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1):89-95
人类与河流的关系源远流长,在道德层面表现为河流伦理。河流生态伦理是其主要内容,流域生态补偿是其实现形式。流域生态补偿虽是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也具有道德性——对河流内在价值的生态补偿,而这也为其立法提供了基础。在流域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首先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即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河流与蓄水体之间关系。这些关系其实都是道德关系,这也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可能;其次必须重视河流伦理作用,即充分夯实立法的伦理基础,促进立法被人们自觉地遵守,促进立法进化并改进其思路。 相似文献
10.
江河流域是人类文化与文明的发祥地,流域使人类形成了语言、信仰、习惯乃至生活方式的文化共同体。湖湘文化产生、形成于湘、资、沅、澧四大流域,因而具有鲜明的流域特色,也表现为互相区别、互有联系的四大流域文化区划。因此,不同流域文化特质构成湖湘文化的绚丽多彩,而流域文化的交融构成湖湘文化的博大精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