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913篇 |
免费 | 125篇 |
国内免费 | 30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425篇 |
劳动科学 | 14篇 |
民族学 | 61篇 |
人才学 | 55篇 |
人口学 | 22篇 |
丛书文集 | 1317篇 |
理论方法论 | 245篇 |
综合类 | 2535篇 |
社会学 | 364篇 |
统计学 | 3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78篇 |
2022年 | 49篇 |
2021年 | 54篇 |
2020年 | 88篇 |
2019年 | 100篇 |
2018年 | 41篇 |
2017年 | 86篇 |
2016年 | 81篇 |
2015年 | 159篇 |
2014年 | 328篇 |
2013年 | 247篇 |
2012年 | 287篇 |
2011年 | 389篇 |
2010年 | 379篇 |
2009年 | 362篇 |
2008年 | 364篇 |
2007年 | 320篇 |
2006年 | 312篇 |
2005年 | 291篇 |
2004年 | 254篇 |
2003年 | 198篇 |
2002年 | 154篇 |
2001年 | 156篇 |
2000年 | 129篇 |
1999年 | 53篇 |
1998年 | 26篇 |
1997年 | 25篇 |
1996年 | 18篇 |
1995年 | 16篇 |
1994年 | 3篇 |
1993年 | 6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4篇 |
1990年 | 3篇 |
1989年 | 2篇 |
1988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06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2.
3.
4.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
与故意犯相比,当下通行的两阶层过失模式在不法层面的判断脱离行为人,其在责任阶层判断主观预见可能性的做法,与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将主观心理要素归入构成要件阶层的做法并不一致,有违体系判断的原则。为了克服两阶层模式的弊端,新进观点主张过失只存在于构成要件阶层的一阶层模式,但这一模式有混淆不法与罪责之嫌。在韦尔策尔教授的人的不法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将个人能力引入不法阶层的彻底的人的不法理论可以为一阶层过失模式找到理论支撑,同时保持不法与罪责的划分。这种植根于德国学界的彻底的人的不法理论也有本土化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表达上适时地补足了法律规定的短板,回应了时代需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各利益攸关方对共同问题的认知和反思不足、缺乏周期性评估和体系的再评估制度构建、“不确定性”导致激励不足、未成年人差异化特征难以类别化应对等问题。应回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建立有利于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的合作治理机制,通过循环反馈、动态调整的学习过程,建设基于共识的评估激励机制和基于多元治理网络的动态学习机制,协调各主体的合作行为,以破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多元治理实施等难题。 相似文献
6.
屈舒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3):282-289
青少年“依法犯罪”案件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意予以积极回应,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关系到多学科的科学评估和理性探讨。在我国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根据刑罚的局限性、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救济措施的多元性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律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应对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手段。在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下降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增加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边界,才是法律层面应对犯罪低龄化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7.
8.
王肃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3):122-130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