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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犯相比,当下通行的两阶层过失模式在不法层面的判断脱离行为人,其在责任阶层判断主观预见可能性的做法,与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将主观心理要素归入构成要件阶层的做法并不一致,有违体系判断的原则。为了克服两阶层模式的弊端,新进观点主张过失只存在于构成要件阶层的一阶层模式,但这一模式有混淆不法与罪责之嫌。在韦尔策尔教授的人的不法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将个人能力引入不法阶层的彻底的人的不法理论可以为一阶层过失模式找到理论支撑,同时保持不法与罪责的划分。这种植根于德国学界的彻底的人的不法理论也有本土化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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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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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平 《兰州学刊》2015,(2):143-148
传媒的犯罪示范与教唆虽确证存在,但无法解释受众反应的差异性,这表明传媒对犯罪的作用绝非止于提示榜样。人的心理图式的获得先于模仿,所以媒介呈现的示范意义在本质上取决于受众的人格特质,而不良媒介的长期涵化可能促成犯罪的个性状态。作为一种正常的文化现象,传媒与犯罪的关系定位不必纠结于直接或间接的性质界分。一些媒介仅对某些受众的某类犯罪产生关键影响,既不能否认传媒对犯罪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能无限放大两者的关联效应。以社会学习的理论解构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有助于透视问题的实质。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活动犯罪快速地进入了网络空间,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不仅成为传统恐怖活动的"扩音器",而且成为新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生成平台,影响和危害都日益巨大。对于近年来利用网络空间实施或者生成的100个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整体状态、发展趋势、行为类型,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凸显了中国法律应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系列困境。为此,需要在平台机制、罪名体系、犯罪形态、普遍管辖四个方面构建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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