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107篇 |
免费 | 392篇 |
国内免费 | 68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000篇 |
劳动科学 | 40篇 |
民族学 | 97篇 |
人才学 | 179篇 |
人口学 | 27篇 |
丛书文集 | 3092篇 |
理论方法论 | 565篇 |
综合类 | 5375篇 |
社会学 | 1059篇 |
统计学 | 1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120篇 |
2022年 | 113篇 |
2021年 | 157篇 |
2020年 | 187篇 |
2019年 | 220篇 |
2018年 | 88篇 |
2017年 | 159篇 |
2016年 | 219篇 |
2015年 | 395篇 |
2014年 | 736篇 |
2013年 | 608篇 |
2012年 | 785篇 |
2011年 | 825篇 |
2010年 | 806篇 |
2009年 | 777篇 |
2008年 | 991篇 |
2007年 | 761篇 |
2006年 | 659篇 |
2005年 | 618篇 |
2004年 | 579篇 |
2003年 | 464篇 |
2002年 | 396篇 |
2001年 | 333篇 |
2000年 | 249篇 |
1999年 | 117篇 |
1998年 | 61篇 |
1997年 | 39篇 |
1996年 | 39篇 |
1995年 | 15篇 |
1994年 | 11篇 |
1993年 | 10篇 |
1992年 | 6篇 |
1991年 | 8篇 |
1990年 | 5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3 毫秒
1.
张云翼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6(2):13-21
海德格尔对情绪的处理非常独特。他没有将情绪仅仅视为关于此在之生存活动的后继情感反应,而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构建着“此在之存在”的特殊变动。不过,这种颇具个人哲学特色的解读方式并非海德格尔所独创,而是在西方哲学史中有其根源。由此,澄清情绪概念的思想来源,是理解情绪基本性质的关键。在《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基本概念》中,海德格尔对π■θο■的解读就是一次对情绪概念的溯源考察。他的系统性阐释不但为理解情绪的变动性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有助于厘清这一变动对“此在之存在”之构建的独特完善性作用。通过π■θο■,海德格尔还将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善、灵魂等)与“此在之存在”联系起来。这一联系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评判他对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之继承、批判和发展的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3.
《求是学刊》2018,(3)
公共阐释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领域,这一领域的开拓是完善阐释学研究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学人试图建构中国阐释学的努力。阐释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它遵循的是人性的共同性,或者是沟通、交流之后业已达成的共同性,其目的是实现意义的澄明。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还应依靠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公共性。离开公共理性和公共感性,理解不可能,阐释更不可能。公共阐释存在于各种门类阐释学之中,但是,它所面对的却不是门类阐释学的对象,而是一般阐释学的对象。一般阐释学有公共阐释问题,门类阐释学也有公共阐释问题。公共阐释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它是一般阐释学的组成部分。公共阐释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着充分的合法性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作为社会团结机制的公共性离不开共同体与理性,通过三者的演进史考察发现公共性、共同体、理性有三种形态:古代客体理性及其关联的群体-观念共同体与权威公共性;近代主体理性及其关联的利益共同体与权利公共性;马克思主义代表的关系理性及其互助-解放共同体与发展公共性。三种形态的演进逻辑分两个阶段:一是实体主义原则下从客体到主体的演变,此时,理性相对于共同体和公共性具有基础地位;二是从实体主义到关系主义的演变,此时,理性、共同体和公共性更体现了相互建构性。关系主义赋予理性、共同体、公共性的互构性,也将重构公共性的立足点。实体主义的权利公共性是关注财产所有,以“私”为立足点;发展公共性是关系取向的、关注共享,没有实体之基点,要寻找基点也只能是个人自主性。发展公共性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团结机制,值得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5.
6.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43-56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策,得到民法学家的热情回应。不过,由民法典编纂的核心议题——财产制度为主要视角可知,当前民法典编纂存在限制性客观条件,特别是计划经济残余因素对土地等重大问题的负面影响,对编纂划时代的民法典造成障碍。学者的法典化理想同历史上的"法律万能主义"类似,在现实中存在困境。为完成民法典编纂,学者的研究积累有待提高。民法学家与立法部门强调法典的民族性,但在立法实践中学者却由"中西会通"的愿景转变为"比较立法"的现实。因此,对当下民法典编纂热,我们特别需要冷静思考,重视处理上述问题,使民法典最终契合中国实际、有效回应本国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7.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2):115-124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