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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4):28-38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2.
在后疫情时代数字化生存表现出更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以对数字化生存的技术哲学分析作为理论支撑,从技术本质、技术价值、技术异化和技术实践四个层面对数字化生存进行技术视角下的全面认识,既要肯定数字化技术对人类生产生活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意义,又要警惕数字化技术应用对人本界限的跨越,一旦越界,就会产生技术焦虑、人类经验被取缔和群体性孤独等社会问题,技术力量异化为技术权力.因此,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积极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人类自由全面发展价值,从而保证数字化生存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3.
突如其来的疫情,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带来了挑战.以某大学生在疫情中的亲身经历为案例,分析大学生面对疫情出现的心理问题,继而从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和采取切实有效的心理教育两方面,提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4.
美好生活是一种人人期待和向往的生活状态,但要使得这种生活状态成为一种可测量和可触摸的具体存在,则离不开劳动幸福权概念的出场和引入。美好生活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民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这样的新型民生保障与传统的那种救济型、仁慈型、施舍型民生保障是完全不同的,它属于更加深层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理论上才能得到学理支撑。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皆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体现的是每个人获得属人属性的天然权利。它既是一切合理性之合理的根据,也是一切不合理性之不合理的根据。每个人都需要在创造性的诚实劳动中实现劳动幸福权。 相似文献
5.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6.
蔡芸蔓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2):41-45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大面积爆发,给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已造成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而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危机事件时,作为合格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准确、及时、诚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掌握的相关疫情信息,以"积极主动实时公开疫情"的态度加强预防、稳定人心、防止谣言扩散,鉴于此,现阶段的疫情信息发布越详细、全面,公众越能心中有数,能有效避免下一阶段工作陷入被动,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府信用危机、平息谣言、消除公众恐惧心理的正面效果。 相似文献
7.
8.
9.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标准缺乏明晰界定和系统规范。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违法医药广告,实行分别立法、分割监管、属地管辖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媒介的地域超越性、可及性强的特性。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药广告立法,赋予单一行政机关监管权以改变监管权分割、碎片化的状态;通过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建立以违法互联网医药广告案件为中心的"首接制"行政管辖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