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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简9“智爱有亟”当读为“知爱有恒”,义为“(居官者)知道关爱(其民)要能恒久”,即要恒持慈爱之心。《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43—44“故黔首见犯此令者,及虽弗见或告之而弗捕告者,以纵辠人论之”,当断为“故黔首见犯此令者及虽弗见或告之而弗捕告者,以纵辠人论之”;简19—20“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当断为“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  相似文献   
2.
秦代简牍,过去以法律文书为主。北大藏秦简不同,是以古书为主,其中包含若干文学作品,如北大藏秦简《酒令》就属于诗赋类的作品。中国文学与喝酒有不解之缘,如隋唐五代的曲子词、宋词小令和元代散曲都与酒令有关。过去研究酒令,重点是唐代酒令,唐以前的酒令基本看不到。北大藏秦简《酒令》是秦代作品,分别写在一枚竹牍和两枚木牍上,与行令的令骰同出,其中包括四首与饮酒行令有关的歌诗,对研究中国的酒令传统提供了宝贵资料。  相似文献   
3.
北大藏秦简牍中《教女》一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前一部分讲"善女子之方",即已出嫁女子在夫家之行为所应遵守的规则;后一部分讲"不善女子之方",列举了不善女子的种种劣行,以为善女子必须避免之借鉴。此文是秦人专论女教的文献,比东汉班昭之《女诫》要早300余年,是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两性关系史与社会生活史的重要出土文献。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9,(6):20-25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份乞鞫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完整记录了一件强奸未遂案的复审情况,其中包括"得之"(人名)和其前妻"■"(人名)对案情过程的陈述以及案件发生地当阳县及其上级机关审案人员对该案件的审讯及复审结果。以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这一案件发生及判决的全过程,可以对秦汉时期"弃妻"的权利及强奸未遂案判决的法律适用有全新的认识。据此推知,在秦代,"弃妻"离开夫家以后,极有可能成为单独的女户,与前夫之间不再有紧密的法律关系,而"弃妻"之子也大概率会归母亲抚养。另外,对于强奸未遂案,官府并没有专门的法条维护受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更多的时候可能是不追究或比照和奸、斗殴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5.
秦及汉初简牍中,"致"除以"送达"的本义出现外,其他动词性质的内涵也相当丰富,甚至还有作为形容词或读为其他字的用法,多与其本义有相当差别。秦简中名词性的"致"通常都可释为一种文书性质的凭证或凭券,但使用场合互有不同,亦足见其为秦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汉初用于出入津关的"致"确实是一种通知书性质的凭证,需与符、传等出入关凭证配合使用。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致"只是携带车马等重要物资出入津关时所必备的,不宜过度夸大其使用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6.
秦汉简文字考释二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岳麓秦简中原来被整理作"羛"的字形,实际不从"弗",并不存在从"弗"的"羛"字。传世古籍中出现的"羛"和今天岳麓秦简整理出来的"羛",只是后人在整理文献时出现的误认,所谓的"弗"只是"我"形的草化讹变。敦煌马圈湾汉简中122、133、135简,原来被释作"孚"或"军"的字实际应该释作"单",读作"殚",表示空、竭尽之意。  相似文献   
7.
"输作"在简文中亦被称为"输"或"论输某处作",是秦王朝通常配合"完城旦舂"等刑罚所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其惩罚特征有二:其一是远距离调动,异地服刑;其二是到达目的地后的"苦作",且不得赦免。"输作"主要针对那些对秦王朝统治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如主张合纵反秦者、反秦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挑战统治秩序的"悍"者。据现有资料已知的"输"目的地有巴蜀以及设置在洞庭"难亡"之处的一些"恒迁所"。管理方面,在连坐的基础上实行购赏制度,鼓励互相监视与告发。  相似文献   
8.
《里耶秦简(壹)》释文仍存在一些失误与不足,《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中可缀合的简牍尚有遗漏,本文在时贤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笔者翻检所及,共八处,提出新的缀合与释文补正意见。  相似文献   
9.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律十八种》出现频次较高的"殹",在秦简中多释作"也".本文论及"殹为也之证"的同时,追本溯源,探讨殹的本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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