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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思桐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9(1):92-98
信息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防堵截条款异化.本罪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资料增值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其他方法"的解释进路应以法益为基点,保证堵截条款与确定性规范间具有同质性,并整体把握"破坏"含义;行为模式应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或信息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破坏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信息资料等经济利益,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生产经营并致重大损失或无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4.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 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相似文献
5.
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重点内容。但对于这项制度应如何建立,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当前,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不起诉方式的选择、合规有效性标准评价、第三方合规监管、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规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争议。未来立法可以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系,并着重从程序供给与权力规范两个层面,以合理设定适用对象的范围、建立层次性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回访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主导地位、设置不起诉裁量标准与建立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具体方式,进一步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整体建构。 相似文献
6.
7.
8.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78-89
网络暴力行为因具有群体性、煽动性、欺凌性等特征而与传统暴力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且会带来相对更大的人身财产危害。为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现象,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国家网信办在2019年12月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强调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中有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是以传统暴力行为方式为规制对象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并不兼容,在实践中难以用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现象和实现对网络犯罪治理的"科学立法",应将网络暴力现象纳入相关法律治理体系中予以立体化的现代化治理,包括在刑法上将那些难以归入现有犯罪规定中的网络暴力行为,增设为网络暴力罪,以解决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