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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宏伟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5,(2):49-52
侵占罪在立法上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侵占罪案件的被害人不明确及被害人取证困难或无法取证,而被害人又不能去公安机关控告,这样对其合法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此,建议在立法上限制侵占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只有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发生的情节轻微的侵占罪,才可以作为告诉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3.
郑洋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6):32-39
网络诽谤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类型,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导致其面临“自诉困境”。对此问题,不论是亲告罪的选择性公诉化,还是公权力适当介入证据收集过程的处理路径均存在不足。《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作出新规定,但是无法扩张适用于所有亲告罪类型。亲告罪的自诉困境凸显出我国对亲告罪确立的单纯自诉制追诉模式存在显著缺陷: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以及混淆告诉权和举证责任。重构亲告罪追诉模式的前提是对刑事法中的“告诉”进行重新解释,使其本质回归为诉讼条件,与证明责任“解绑”。在模式选择上,应确立混合告诉制的追诉模式,被害人提起告诉后,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4.
叶锐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80-87
强制起诉制度之功能在于提供一种特别监督,以使不服起诉处分者有请求法院救济的途径,让法院介入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权限。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交付审判制度与缘于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相似。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制度被空置,自诉制度理论混乱等问题。故应当在充分论证我国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改革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阿玄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7):33-35
《法庭现场》是德国著名电视台PRO SIEBEN的经典直播节目,电视台和地方法院合作,每一期都请一位法官来到节目现场主审一个真实案件。与真实法庭相比,这里并不能作出实质性的最后判决,但很多人都选择来到节目现场诉说自己的离奇遭遇,希望获得舆论的支持,使正义最终得到伸张。因此创办6年来,这个节目的收视率一直居高不下。2008年6月下旬,一桩离奇的自诉案,引起了全德电视观众的普遍关注。原告和被告居然是同一个人—— 相似文献
6.
雷春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1):82-84
2006年笔者选择了四川五个区县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调查采取查阅档案和访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调查,发现自诉案件立案后在遇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时候,法庭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法庭中止审理之后。自诉案件就被搁置起来,原告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被终止,由纠纷带来的社会秩序的裂痕无法平复。一些基层法院变通的处理办法是劝说原告撤诉,并告之将来被告出现后可再行起诉,但是这样的变通在法律上又是行不通的。因此,要解决目前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程序中的不足之处,就有必要建立起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7.
彭剑鸣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40-44
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他人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或者自行和解之后,其中一方还能否起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起诉权或者胜诉权,这是片面的,应当针对自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予以全面考察,有时应当允许其起诉。 相似文献
8.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相似文献
9.
褚玉龙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11):77-78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应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之提起了公诉.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它严重违背<刑诉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弊端,即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将扩张自诉范围作为简省诉讼环节,提升诉讼效率,实现司法便民的举措.由于最高司法当局厉行自诉的真正意图在于缩减检察机关规模,藉以扩充法院组织,而不是以保障被害人的自诉权为目的,因此,虽然厉行自诉制度,但对于自诉制度的完善却无所作为.盲目扩张自诉非但没有取得省费便民的成效,反而导致流弊百出的结果,不仅带来严重的滥诉现象,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虚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