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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2.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标准缺乏明晰界定和系统规范。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违法医药广告,实行分别立法、分割监管、属地管辖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媒介的地域超越性、可及性强的特性。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药广告立法,赋予单一行政机关监管权以改变监管权分割、碎片化的状态;通过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建立以违法互联网医药广告案件为中心的"首接制"行政管辖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4.
《求是学刊》2019,(4):103-114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相似文献
5.
6.
7.
8.
9.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1):45-50
排污权储备机制作为排污权交易的配套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从理论角度分析,其蕴含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其法律性质难以分辨,制度的建立缺乏理论土壤,使后续的运行举步维艰。通过对行政行为、民事行为概念、特征的阐释,寻找其与排污权储备过程中产生法律行为的契合点,区分其中产生的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分别加以不同的制度规制、监督。同时,丰富参与的主体,形成严谨的市场准入制度,方能建立良性的排污权储备机制。 相似文献
10.
张琦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7-35
案件范围的拓展是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看,在规范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呈多路并进之势,但存在部分规范于法无据、拓展无序的问题;在实践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集中于诉前程序,导致诉讼审查程序搁置虚化,且社会公众仅能为拓展案件范围提供线索,参与拓展的渠道过于狭窄。对此,在拓展案件范围时应当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以“公益”和“诉讼”为关键词,强调拓展的案件必须具备起诉必要性,强调诉讼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把公众体悟公益的敏感度纳入考量范畴,扩大公众参与案件范围拓展的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