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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必须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严禁把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认罪”、“认罚”,就是主体性原则的彰显。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哲学根基就是主体性原则。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安排刑事诉讼活动,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该刑事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果的正当性,寓于正当程序之中。在符合了认罪认罚的条件后,对犯罪人的刑罚予以“从宽”。这是因为通过考量犯罪人的“认罪”与“认罚”,能够得出再犯的危险性可能不复存在,符合刑罚个别化机能。这样,“从宽”就有了实质上的根据,这就是优先考虑特殊预防的综合预防理论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3.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法,对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进行了研究。我国语境下的“认罪”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同时包含了有罪供述和认罪答辩。认罪答辩的程序性效果在于规避审判,而有罪供述只能够简化审判。换言之,“承认指控”是否会产生规避审判的法律效果,直接决定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认罪答辩,而速裁程序是规避审判的典型例证。实现规避审判的路径在于:通过协商程序获取认罪答辩,同时解决定罪量刑,消除诉讼争点,并最终确保认罪协议对法官的拘束力。规避审判遵循以效率为导向的结果主义进路,即虽绕过审判但应当达到与审判相同的效果,使刑事司法系统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间建立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5.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6.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仍有部分提出上诉,其中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投机型上诉占大多数,尽管如此,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仍应全面保留,对于因不合理上诉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以减少被告人的不合理上诉,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变成了检律协商协作、相互监督的第一阵地,刑事庭审阶段控辩对抗的检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塑造着新的检律关系."和而不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律协作的逻辑起点.检律双方应树立平等协商理念,优化、整合、利用好有限的律师资源,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确立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合理化机制,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探索不起诉指南,搭建检律协商协作、互相监督平台.  相似文献   
8.
关于值班律师之定位,其到底是“法律帮助”的角色,还是“辩护人”的角色,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产生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值班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合度并不高,值班律师难以适应复杂严重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难以全面获知认罪认罚案件信息,且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功能受限。基于此,正视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脱离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桎梏,是发挥其独特功能的必然路径。未来,我国应当明确值班律师适用范围之普惠性,明确其工作性质之即时性,并明确其职能定位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9.
10.
[提要]在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更加注重对被害方的权益保障。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重罪认罪认罚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权利均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就是要加强并保证他们的程序参与权,因此无论是因应重罪属性的需求,或是体现制度多元内核的需要,还是为了进一步平衡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权益,都需要对被害人在重罪认罪认罚中的参与权进行扩张。但这种扩张又不能超越限度,不然会面临侵害被告人权利、影响司法权理性运行以及妨碍社会正义运行的风险。因而要秉持有限性的原则,合理地扩张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并增设被害人的异议救济权。只有合理地保障被害方的程序性参与权,才能更进一步地推动重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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