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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译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3):139-146+166
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阶段的集中体现。为贯彻证据调查的直接性原则与在场原则,职务犯罪调查人员须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口头说明,并承担接受询问和质证的实质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出庭作证,职务犯罪调查人员从身份上应确立“程序证人”的基本属性。出庭作证义务的设定应从证据调查的直接性、确保真实发现及平衡“调—诉—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考量。从作证主体上,辅助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应明确“程序证人”诉讼负担的具体限度。从审批程序上,应注重法官“通知”义务与“提请+批准”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从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后果层面,应厘清不出庭和出庭作证不合法之间的差异化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2.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查,旨在落实宪法最高效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补强机制的构建,在整体上宜确立审查权力的"双审"配置,并形成有效的"回路"控制;在实体上宜确立法院审查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审查上的分工;在程序上宜确立法院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技术,采用一般、特殊、补充三种程序规则,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 相似文献
3.
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明确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实务界以“双轨制”的方式在发展完善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关注和理论化.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审查决定效力制度,需要妥善处理审查方式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审查主体的资格与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关系、维护法的安定性与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协商实现的审查,仅具有柔性的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强制实现的审查,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不具有溯及力为原则,具有溯及力为例外. 相似文献
4.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7-81
《行政诉讼法》第43条勾画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轮廓,细致内容散见于《证据规定》《行诉解释》之中,其结构尚未体系化。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规范主义层面来看,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包括证据适用准入规则、证据调查规则、证据审核规则、证据认定规则。以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和规范性为纲,可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郑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3):1-8
船舶登记的行为性质辨析,是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的前提.虽然存在"类型区分说"、"行政确认说"、"私法行为说"、"准行政行为说"、"公私法双重属性说"等观点,但基于概念的厘清以及行政规制的需求,应认定船舶登记行为是行政登记的类型之一,本质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船舶登记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管窥船舶登记的司法审查现状与问题,主要聚焦在审查模式的选择困境、超过起诉期限的判断标准不清、原告资格的认定缺乏判断规范、司法的天平基本偏向船舶登记机构等方面.基于司法的指引功能,未来法治化完善路径包括确立审慎合理的船舶登记审查模式,严格规范船舶登记行为,建立标准化的起诉期限与原告资格判断框架以及丰富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6.
卫晨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6(2):77-86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规则传统进行证据鉴真,另一方面要对机器学习的源代码进行可靠性评估,以完成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判断与可靠性评价。同时,应当以调整证据种类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以及构建大数据证据质证机制作为大数据证据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7.
8.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纪律审查是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工作,卷宗编制工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水平。本文分析了当前纪律审查卷宗编制工作现状,指出纪律审查卷宗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五个方面探讨提出纪律审查卷宗编制工作规范化的途径,以提高卷宗编制工作的高质量、高品质。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