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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65-7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力推行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学术界对此褒贬不一,观点对立。"捕诉"的具体程序设置、权力运行由于受到我国目前检察权性质不明所限,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并非"捕诉合一"或者"捕诉分离"就能够力行解决。比例原则的引入就为此提供了一种新思路,通过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在逮捕权、公诉权的适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利益侵害达到最小限度的制度预期。 相似文献
2.
3.
4.
谷荣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2)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打击犯罪的准确,关系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就是确立一个恰当的逮捕证明标准,笔者通过分析域外各国逮捕证明标准的特点及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度可能性”的逮捕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6.
"复工复产,人员复位是关键。为确保员工按时、安全、健康返岗,外出务工人员大省四川与多个用工大省建立了健康检测互认的工作机制……"3月2日的央视《新闻联播》用了2分56秒的时长,报道了四川推出的"健康码"以及主动与7省市签署《合作备忘录》的新闻,而四川是全国第一个和其他省建立起健康检测互认工作机制的省份。这一创新之举一经推出,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点赞。 相似文献
7.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重点研究如何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和运用;大陆法系国家则重点研究内心确信如何形成。我国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中国式的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衡量事实判断确实性的不同标准,对理解和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具有辅助、补充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杜国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6):53-61
9.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王建芳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29-34
立足逻辑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审视当前国内学界有关印证、印证证明问题的研究,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不一致、模糊甚至混乱之处。究其实,印证和印证证明是具有不同指向的两个概念:印证仅指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相互吻合和相互支持关系;印证证明则指来源不同的、存在着相互印证关系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印证证明虽然建立在既有印证的基础上,但其本质所指仅为证明。印证与印证证明在所关注的问题、所反映的关系、所涵盖的支持模式、所依赖的哲学基础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