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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天翼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30-32
我国于1997年在刑法中新增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该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理论焦点在于规定本身的合理解释,对国有资产的界限、本罪的行为特征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进行解释。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本罪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利用单位资金"办福利"的行为,如果确未造成单位严重损失、未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一般不宜定罪。 相似文献
2.
据200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定为贪污款。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人们为之拍手叫好! 相似文献
3.
程昕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50-52
盗窃罪与贪污罪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又存在不同之处。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来说,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配备更加严厉的刑罚,但事实上贪污罪的法定刑存在过轻的不合理之处。为实现科学配刑,应当合理协调贪污罪与盗窃罪等类罪的定罪数额,优化贪污罪法定刑的幅度和加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钊作俊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4):136-140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虽是公共财物,但也包括非公共财物;其犯罪主体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以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即直接利用为原则,但也包括间接利用即借助于他人的职务便利;间接利用的成立须以利用者在职务上足以制约被利用者并且同属于一个单位为必需。共同贪污的定性宜以主犯决定说为原则,辅之以身份犯决定说和实行犯决定说。 相似文献
5.
广东省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林文达因犯有贪污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2年执行。可到2003年,林文达又“摇身一变”成为汕尾市工商局副主任,后又改任汕尾市工商局劳动科科长。 相似文献
6.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到现在,我国刑法中对贪污罪的相关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贪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笔者对当前立法进行认真分析后,指出当前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设置合理,刑罚适用恰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我国,贪污罪的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性极大,而在实践中对其惩罚却较轻,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是违背的.应当完善贪污罪刑罚立法,并严格刑罚适用,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8.
9.
在职务犯罪领域,如何协调限制、减少死刑与严惩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不论是根据立法沿革还是根据现实需求,增加死刑罪名都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应废止贪污罪的死刑。但基于受贿罪所固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兼顾当前的反腐情势,有必要保留受贿罪的死刑。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刑罚结构均应做不同程度的调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的表达存在着许多不准确的地方。文章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是公共财产,其犯罪主体也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的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构成贪污罪。目前大量在有关教科书或者论文等中的贪污罪定义不符合我国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实际。同时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漏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