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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 ,对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论述 ,认为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从适用海域可分为领海、特定内水、群岛水域和特定国际海峡 ;从适用船舶可分为商船、军舰、潜水艇和特种船舶。在此基础上 ,简要分析了我国的有关规定以及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徐晖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5):597-601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着法律的效力范围,是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正确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效力,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现实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3.
4.
陈庆安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4):46-48
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法学界的通说是有条件的接收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阻却违法,其适用范围应该仅限于被害人有权处理的私法益。其阻却违法的要件应该是,有承诺能力的承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前,任意性地表达对特定侵害结果的承诺,同时,还要求侵害人对承诺有明确认识。 相似文献
5.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得不是很明确 ,立法滞后 ,使得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 ,往往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立法依据、性质、功能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认识不一 ,从而妨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对此应加以不断完善 ,以适应社会不断进步的需要 ,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7.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8.
应品广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5)
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范围应该有多大,已经是摆在我国竞争执法机构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比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领域覆盖的"统一适用、例外豁免"模式和"有限适用"模式,我国更宜采用前者.在具体的豁免内容上,则应重点关注行业豁免问题.对于可以采取法定豁免的内容,应该通过立法或者指南的方式予以明确;对于可以采取个案豁免的内容,则应根据"合理原则"进行个案的"公益性"分析.豁免的范围还应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做相应改变,并朝着逐步缩小豁免范围的方向而努力. 相似文献
9.
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一项重要的个体权利,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然而,这一权利除了体现在我国个别行政法文件中,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大缺陷.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个体化的权利,是由公法调整的私权,是程序性和存在于特定行政法关系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权预期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申请行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救助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制裁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理论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的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主义,欠缺意思的合意即不存在契约,当事人即可不负契约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耶林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的精义,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提出之后,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