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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对案件的争点、待证事实、证据材料、所涉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等心证,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有所了解.心证公开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实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法官的心证公开一般在程序进行中或者临辩论终结时进行,辩论终结后判决理由的公开也应属于法官的心证公开;法官进行心证公开时应坚持中立、适度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3.
德国强制执行框架内的财产释明制度一直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以及良好的实践效果成为各国相关立法的典范。与之相比,我国的强制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优势。但是,在制度构架层面缺少系统性;在制度适用层面缺少操作性。在保持自身优点的情况下借鉴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先进之处必将使我国的强制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更好的发挥服务于强制执行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当代释明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司法主体性理念,有助于克服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弊病,是程序保障的重要举措;建立较为积极的、并且适度的法官释明制度,应当成为制度构建的基调和主导思想.  相似文献   
6.
陈杨  张赫楠 《南方论刊》2008,(6):40-43,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长期以来的争论——我国是否应该有释明权,作出了回答。这项被大陆法系国家看重的概念,其内容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存在价值?在我国是如何被规定的?在我国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它是对法官权力的约束还是对法官权力限制的反弹?带着这样的疑问,作者进行了思考,并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制度对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内部规定之中,既无体系,亦无约束性措施。消极释明或过度释明均属法官释明的滥用,实为程序性违法。"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程序性制裁理论,以司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官释明权,可为因法官违法释明受损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8.
虚假民事诉讼是法律制度正向建构、不断完善与虚假诉讼行为人反向利用、挑战秩序两者之间博弈与冲突的表现,虚假诉讼的诉权承载了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和司法秩序的恶意,诉权的扭曲导向审判权和审判程序的功能异化。司法机关应及时通过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发现识别机制、审查判断机制和制裁威慑机制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
法官释明权属于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其价值是多方面的,建构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 正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能够补充辩论主义的不足。因此,建构法官的释明 权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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