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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3.
4.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于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并就证据问题的发现、调查、认定与制裁作了相应规定,涵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基本流程。文章立足福建检察实际,以具有代表性的五家基层检察院为标本,比对分析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后一年开展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实况,研究制度运作面临的困境,检视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重新梳理监督理念与诉讼结构,提出从宏观向度夯实诉讼监督基础,从微观向度完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制度规制,为破解困境提供正当路径。  相似文献   
5.
观看电视广告,发现一款收益率极高的投资理财产品,于是将很大一部分积蓄投入其中;朋友自主创业,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在得到支付高额利息的承诺后,借出了积攒多年的存款;商家推出“储值有优惠”活动,只要为会员卡预储值一定数额,就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返还,考虑到这种行为与商场打折性质类似,于是答应了储值要求……许多人在精打细算中,希望通过“钱滚钱”赚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或许并未意识到,自己参与了一场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6.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强制性侦查取证行为进行限制的结果规范,其根本价值在于保障侦查机关严格遵守强制性侦查取证的程序性限制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该行为规范的指引价值.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保障价值的定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加以调整,以是否违反强制性侦查取证的程序性限制的行为规范为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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