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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2012年底,各地开始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改革探索.2019年,全国97.5%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完成了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验证总额预算管理改革是否提高了医疗服务效率,本文在建立医疗保险支付与医疗服务行为的经济学模型的基础上,以某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由按服务项目付费制向总额预算管理改革这一自然实验为研究对象,通过混合模型、静态个体效应面板模型和断点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总额预算管理有效降低了整体的平均住院日,特别是降低了重度病种的平均住院日,且未导致住院人次整体下降的普遍拒诊患者的现象,也未引发轻病住院人次上升的诱导轻病住院行为,证明了总额预算管理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面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单一的总额预算管理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并不完美,例如总额预算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度病种住院人次的下降,说明可能存在拒绝重度病种患者住院的现象. 相似文献
4.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5.
分贷统还合同为政府通过合约统一贴息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公司化运作,有效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但也产生了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争议大、合同履行易受政策变化影响;户贷企用导致贷款用途和资金安全存在风险,公司分红还款系统性违约等弊端,如公司经营不善,贷款亏空,一旦出现系统性违约,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司法机关亦将面临纠纷批量涌入的现实问题。为趋利避害,分贷统还合同有必要在综合衡量扶贫目的、公司盈利及扶贫责任和银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调整户贷企用政策,甄别债权类型,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势,从实操层面化解分贷统还合同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6.
郎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69-18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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