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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晋既是中国思想史变革最为剧烈的时段,也是传统礼乐观念的重要调试期。玄学作为礼乐变革的背景,它很好地应对了轴心时代以来儒、道两家在言与意、有与无等问题上的分歧,并进行了哲学性弥合。玄学家对"有"的肯定,为儒家礼乐(广义)信仰的延续、"礼乐"(狭义)内涵的升华提供了空间。就前者而言,尽管何晏、王弼、郭象等人思想有所差异,但都表现出对"礼乐形态"的肯定;就后者而言,玄学家通过以自然内涵置换道德内涵的方式,赋予狭义"礼乐"新意,使其获得了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合法性,并实现了与时代雅乐建设实践的互通。 相似文献
2.
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各群体正处于利益格局调整阶段,社会问题数量增多,且冲突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传统信访工作遵循以至上而下为主的工作逻辑,仅仅依靠思想政治宣传教育、行政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本文从"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价值判断出发,分析社会工作与信访工作的内在联系,凸显社会工作对信访工作理念的完善和案件技术支持的功能,认识社会工作介入信访实践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普特南通过意向性问题深入实在论研究,分析了形而上学实在论的缺失,指出意向性的非还原性和开放型的构造,并且把意向性延伸到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等领域。在这个基础上,普特南试图通过消解实在与心灵之间的分界面来避免实在论的二律背反,进而从内在实在论走向直接实在论。 相似文献
4.
中国市场价格扭曲测度:1952-2005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理论上,可以通过考察实际生产状态与潜在最优生产状态之间的差距,反映资源利用效率与市场扭曲程度。通常可以区分三类市场扭曲:生产无效率与要素市场局部价格扭曲、产品市场价格扭曲、要素市场全局价格扭曲。本文将各种市场扭曲的影响整合在统一框架内测度,以有效分析其相对强弱程度。使用随机前沿分析技术刻画生产可能性边界(PPF),利用中国31个省区1952-2005年面板数据建立计量模型,进行中国市场扭曲程度测度,并展开时期比较与地区比较。 相似文献
5.
肖敏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5):58-62
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源于儒家思想,其合理性基础是人性的根本需求.当行为人面临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冲突时,法律是不能强人所难的.顺应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解读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价值蕴涵,并借鉴国外刑事法的相关规定,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春阳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11-13,32
近两年来,和谐社会的建构成为学术界一个讨论比较热烈的话题,不同学科分别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试图从美育的角度阐释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并粗略勾画了美育在这一建构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实施的可能性及现实性。 相似文献
7.
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问题 ,是货物买卖中的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分析与评价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主要立法例的基础上 ,探讨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本文认为 ,交付主义为最佳选择模式 ;尽管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没有协调的可能性。就实际情况而言 ,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 ,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所以具有协调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一体化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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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与形而下:后形而上学的解读--王船山的道器之辨及其哲学意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赟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93-100
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总结者,王船山对于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的区分作出了不同于宋明儒家的理解.他的理解主要从两个前提出发:第一,之谓与谓之之辨,通过这两个语词的区分,王船山明确了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区分不是世界固有区域的客观划分,而是根据主体的存在方式才作出的主观性划分;第二,有无与隐显之辨,通过这个讨论,王船山告诉我们,形而上与形而下之别是隐显之别,而不是有无之辨.王船山对形上、形下的如上解读意味着把哲学之思从形而上学框架内解放出来的努力,意味着后形而上学视域的开启. 相似文献
9.
“价值转形”问题的讨论多沿用鲍尔特凯维兹思维路径,构建“价值转形方程组”,并检验其是否有解。但一直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且仅仅是在说明“转形”的可能性,并不能为劳动价值论提供有力的证据。本文认为解决“价值转形”问题应考虑社会需求约束下的要素转移统计规律,并推断构建各部门生产价格和价值间的离差之和并证明其收敛于零,这是证明命题成立必然性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0.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95-103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