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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We conduct an experiment in which subjects participate in a first-price auction against an automaton that bids randomly in a given range. The subjects first place a bid in the auction. They are then given an incentivized elicitation of their beliefs of the opponent’s bid. Despite having been told that the bid of the opponent is drawn from a uniform distribution, we find that a majority of subjects report beliefs that have a peak in the interior of the range. This result is robust across seven different experimental treatments. While not expected at the outset, these single-peaked beliefs have precedence in the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judgments literature.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an elicitation of probability beliefs can result in responses that are more concentrated than the objectively known or induced truth. We provide indicative evidence that such individual belief reports can be rationalized by well-defined subjective beliefs that differ from the objective truth. Our findings offer an explanation for the conservatism and overprecision biases in Bayesian updating. Finally,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probabilistic forecasts of uncertain events might have less variance than the actual events.  相似文献   
3.
田钒平 《民族学刊》2020,11(4):13-26, 120-121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背景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而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虽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原则的表达不够严谨、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够准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够明晰和完整、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够完备和和谐等缺陷和不足,难以满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需要。这就要求立法者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科学立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妥善处理法律规范体系与现实需要的适应性和可执行性,由此才能为通过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从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关系来看,遵循依法立法,是保障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坚持民主立法,则是保障法的实质合理性的根基。为提升立法的科学品质,必须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协商民主机制和立法理论形成机制,确保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有效落实。  相似文献   
4.
先秦法家在与儒家“礼治”的争论中提出“法治”思想,并与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的国家策略结合,变法图存的“法治”实践此起彼伏。其中最为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国由此迅速崛起并最终吞并六国,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国家。秦帝国的建立是“法治”思想和实践的里程碑,大秦将集权专制和“法治”相互糅合,将法家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走向了崇尚暴力和滥刑滥杀的野蛮恐怖境地,导致天下怨叛,秦王朝二世而亡,君权至上最终将法治引向了集权专制的死胡同。  相似文献   
5.
施芸卿 《社会》2019,39(2):31-57
城市更新中日益增长的社会压力使基层政府产生制度硬化的需求,但持续的高压体制又使其延续制度弹性的逻辑,两者间张力凸显,构成当前的治理困境。本文通过对一个试点项目中制度硬化实践的观察提出核心问题:权力运作空间如何在日益增强的规范性约束下得以再生产。本案例中,制度硬化被拆分为“结果硬化”和“过程硬化”两部分,前者标识着鲜明的刚性边界,后者则暗中预留出弹性空间。通过外部条件硬化、让步规则硬化、加压底线硬化这三重机制,基层政府在与社会的互动中由表及里地拓展了硬化原则背后的边界,使权力运作空间以一种更为正式化、制度化、组织化的形式不断生产出来,展现出更深层、隐秘的治理技术及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过程。  相似文献   
6.
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截至2020 年1 月,我国现行有效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 规章共61 部,呈现出立法时间跨度大,立法主体覆盖面广,立法模式体例多样等特征。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地方学前 教育的有序开展,但也存在部分省市立法机关对当地学前教育立法关注度不高、部分立法难以满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表 达不规范、可操作性欠佳、缺乏地方特色以及冲突与越位等问题。对此,应从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建立地方性法 律适时更新制度、健全学前教育地方立法调研制度、加强地方立法专业化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7.
根据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指导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交叉同构的, 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多民族国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探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路径。 第一,可 建设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相协调的中华民族法制共同体。 第二,应以党的领导为统领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第三,需以 立法、执法、司法为统筹全面深化法治实践。 第四,可通过法治教育为媒介巩固共有法治精神家园。 总之,法制共同体是中华 民族为人类历史转向所优化的现代法治范式,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制度实践基础,彰显了依法治国背景下 “德法共治”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关于德治,有三种重要的解释,也即德教、德政与道德法律化。它们都有各自的问题。德治作为德教的问题在于:德治如何能成为与法治比肩的治国方略?在证成德治时,如何能够从关于道德功用的事实判断推出德治这一价值判断?如何证成道德建设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如何证成国家介入道德建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德治作为德政的问题是:德政已是人类社会的常识,似乎没有必要借助于德治的概念来推广,而且它无法很好地解释人们提出德治理念时心中已有的德治与法治的背景关系。德治作为道德法律化面临的挑战是:它可能会危及人们自由选择自己道德生活的权利,毁损人生的意义与价值,扰乱人们的道德认知与评价,并使得法律必须满足的一些要件难以实现,影响法律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法治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一种重要政治价值。法治理想的要义是通过法律规范的途径来限制任意专断权力的运作。为达到这一目标,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必须满足富勒提出的八项要求,并且必须确立法律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得到适当的运用。我们可以把这两方面称作法治理想形式与程序方面的要求。法治理想的要义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人们围绕法治的一些重要争论,如关于实质性法治观念的争论,关于立法性法律的争论等。  相似文献   
10.
乡村振兴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法治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实现。在目标逻辑上,法治乡村与乡村振兴在现代化、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与生活美好层面的价值耦合是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前提;在实践逻辑上,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体制构建滞后、法律运行机制不畅、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局构设着要增强农民主体性、筑牢政治基础、提升治理效能和强化民生保障的乡村振兴行动方向;在策略逻辑上,探索多途径法治教育、加强权力规范化建设、强化法律有效实施和创新多元法律服务供给模式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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