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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智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23,39(2):78-86
家庭式托育服务作为西方国家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缓解了机构式托育服务供给侧问题。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四国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具有相对完善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制度,具体体现在登记管理、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服务内容、监督管理五方面制度及相关标准构建等方面。目前我国家庭式托育机构以“三无身份”存在着,准入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均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可以借鉴四国在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构建方面的先行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注册流程;其次制定适宜的家庭式托育点设置标准,满足地方需要;再有建立监管与评估体系,保障家庭式托育的服务质量;最后加强职前在职培训,提高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师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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