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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旭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1):153-160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的“自首者,原其罪”是一条基本原则。本文拟还原其法律条文的本意,且就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杀伤罪、强盗罪等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解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争议与调整。 相似文献
2.
莫曲波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2):51-55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 267条第 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针对虚拟财产进行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而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在认识上也往往有很大误差。针对虚拟财产进行抢劫的行为,由于存在着虚拟抢劫犯罪行为和现实抢劫犯罪行为,因而二者的定性也应有所不同。因为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针对于此,就应该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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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振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1):166-174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5.
刘晓莉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0(1):84-88
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传统理论,进一步论证了抢劫罪应以"劫取财物"为既遂标准。在分析理论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的诸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在对重结果有故意的条件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既遂标准是"重结果";与此相似,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既遂标准是"重数额"。通过分析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得出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结论,既遂的标准是"劫得财物"。最终否定了我国刑法关于"加重构成无未遂"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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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劲松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1):26-29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提出对第269条提出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8.
目前司法解释将抢劫毒品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不如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司法部门以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确定抢劫数额,不如根据毒品数量对应不同等级的法定刑;参照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等级,多次抢劫毒品行为应当成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犯罪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次数认定。抢劫毒品多次与毒品数量竞合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情节,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计算,不同毒品种类累计可予依法折算。 相似文献
9.
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素来争议颇多。我们认为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不动产亦因具有占有权能而可能被非法占有 ,所以 ,不动产亦可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立法技术方面,转化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二者在罪质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成立转化抢劫罪必须具备: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其行为"延长线"所涵盖的场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