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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2.
在亚里士多德的用法中,实践主要指道德行为,有时也包括制作活动,偶尔还包括思辨活动。逻各斯的词典意义是语言及其所表达的东西,特别是普遍性的道理。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灵魂分为植物性部分、动物性部分和专属人的部分——前两部分没有逻各斯,后一部分有逻各斯,从而把逻各斯看做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他又把有逻各斯的部分分为有理论逻各斯的部分和有实践逻各斯的部分,前者以不变的原因、原理为对象,后者以可变的人、物、事为对象;运作前者的机能叫理论理智,运作后者的机能叫实践理智。逻各斯的最完整的语言形式为三段论。表达原理的三段论为理论三段论,其大、小前提和结论都是普遍性命题;指导实践的三段论为实践三段论,其大前提为跟人有关的普遍性命题,其小前提为跟行为者有关的个别性命题,其结论为行动。实践三段论的复杂性在于一个行为往往受多个互相异质的三段论的影响,因此,要做出恰当的行为,就既要让欲求习惯于听从正确的大前提从而养成德性,又要善于运用理智在不同的三段论之间计虑权衡,即要有实践智慧。  相似文献   
3.
司法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一种于司法有益的支配力量,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民意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不同。在对案件裁决的过程中,法官的思维首先应当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思维模式,其中还应该包括对可能影响司法结果的民意保持警惕。  相似文献   
4.
关于法律推理研究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承光 《南都学坛》2003,23(5):86-89
法律推理的历史由来已久,西方各派法学家都不同程度地探讨过法律推理的有关问题,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大多数法学家都倾向于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它是法官裁决案件时的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其功能就是为了论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中国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系统的法律推理理论。  相似文献   
5.
论波爱修斯与古代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波爱修斯是古代逻辑向中世纪逻辑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哲学家.他翻译和注释了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探讨了波菲利关于共相的三个问题;对假言命题和假言三段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斯多亚学派之后重新奠定了命题逻辑在整个逻辑学说中应有的地位.波爱修斯的逻辑理论是中世纪逻辑学进步的主要源泉.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从推理机制还是从前提构成看,二难推理实质上都属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因而需要遵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所谓二难推理属于选言推理因而需要遵守选言推理规则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7.
司法三段论的迷局破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段论的大前提具有普遍必然性,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具有或然性。三段论的大前提对小前提的涵摄关系是就外延宽窄而言,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对小前提的涵摄关系是就构成要件而言。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只具有“真值”一个维度,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则具有“真值”和“价值”两个维度。因此,司法三段论不可能像三段论那样机械地操作,司法三段论的适用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法官判案思维之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律职业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思维模式的特殊性。“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但是法官判案的思维方式和一般的判断活动具有明显的不同,带有深刻的职业胎记。“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和“绝对自由裁量”式的思维模式是法官判案思维的两种极端表现,但是揭示了法官判案思维的基本特性。我们应该将两者予以适当的调和,发展出修正的“三段论”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9.
定罪三段论特殊论的主张是错误的,定罪三段论必须遵守三段论的规则。否定式定罪三段论的问题可以通过定义置换方法或推理变换方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从关系逻辑的观点看,三段论并非如卢卡西维茨所认为的那样是根据普遍词项的A、E、I、O关系所进行的推理,而是根据类的分子与类的分子的等同于或不等同于关系所进行的推理。三段论是量化的间接关系推理。三段论逻辑,是比命题逻辑、量词逻辑更为特殊的逻辑,用一般的量词逻辑是无法说明所有三段论有效式的有效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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