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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其他债务",赋予其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确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挽留性质计划中企业高管的适用条件、金额进行限制.对激励性质计划应要求约定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获益.在程序制度建构上,确立以债权人会议为主,法院"听证+许可"为补充的决策体系,完善以主动披露为主,被动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关键职工挽留计划审查思路,法院可通过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多维度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
跨期价格歧视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很多文献研究了垄断厂商实施跨期价格歧视的动因及条件问题.本文基于Salop模型,并假设消费者在评价价值和等待成本两个维度上存在差异,分析了双寡头竞争的纵向市场结构下跨期价格歧视的问题.通过比较两种博弈的结果,得出在一定条件下“跨期价格歧视”博弈中生产商的利润大于“单一定价”博弈中生产商的利润,揭示出转售价格维持可以帮助生产商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实施跨期价格歧视,获得高利润,而消费者遭受损失.本文的研究结论不仅补充了跨期价格歧视和转售价格维持的理论,而且对于反垄断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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