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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规范出发型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本,更多是对于刚性规范的一种有条件的遵循,却可能产生在现实执行工作的障碍,进入规范出发型执法模式的执行困境。为克服这种规范出发型执行的现实缺憾,应在特殊的中国民事执行司法现状基础上建立一套以情理因素为核心,以柔性机制为平台的“情法复合型执行”方式,逐步导入“规范出发型执行”同“情法复合型执行”并重的现代司法潮流中,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整个诉讼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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