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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雅 《办公室业务》2012,(11):171-172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突出原则,是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意思自治原则已经从传统的合同领域扩展到了婚姻家庭、物权和债权等方面,顺应了在国际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日趋复杂,该领域的法律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传统的冲突规范在解决一些新问题和复杂问题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减少法律冲突、保护国家间的交往利益,进一步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东道国对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权力一般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这是一国主权的权能之一。任何一种外商投资进入东道国后都可能被改过拒绝。但是,在国际条约中,国家主权必须让渡出一部分的权限,即使是在处理改过的纯粹国内事件上。一些地区或双边国际条约现在给缔约国提供了准入建立投资项目的权力。在这些条约中,为缔约国创设的投资准入的权力,东道国如果以各种理由拒接外商投资的进入将会构成违反条约,除非该外国投资项目被证明不属于条约所界定的投资的范围。使用法律手段控制外资准入的国家数量正在增长。即使那些对外资准入采取开放政策的国家,也开始采取措施限制外资进入。虽然各国都有意吸引外资,但另一方面也有需要控制他。一个国家需要通过投资法来平衡不同利益诉求。虽然外资准入对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大,但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发达国家也会在规制外资准入时遵循相似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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