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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言东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5):62-65
用人单位歧视性报复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歧视类型有着独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当解雇、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我国法律虽然对之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制。由于救济手段的缺乏,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和救济结果,劳动者在遭受用人单位歧视性报复后难以得到有效地救济。为解决这一困境探求法律救济方法显得十分必要,以法律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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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双轨制模式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既有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面,也存在许多弊端。《行政强制法(草案)》坚持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双轨制模式,但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我国双轨制模式更加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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