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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请求权是一种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其价值在于节约成本.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都是站不住脚的.请求权与诉权在主体、发生基础、内容、性质、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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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关据以活动,人民权利据以实现的最高准则,宪政则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运作。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立宪主义思想是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根本指导思想,宪政是宪政主义思想制度化的过程与结果,确立立宪主义思想,按照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制定宪法、尊重宪法和实施宪法,是现代固家从宪法到宪政进程中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国宪政建设中无法回避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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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既有深刻的法理根据,又有充分的现实根据.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的行为自由,是适法状态的范畴;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是违法状态的范畴.民事义务的违反之时,即是民事责任的产生之时.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对于厘清二者的关系,确定给付之诉的诉权成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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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志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59-63
财产刑的存废既关涉社会整体的安全,又关涉犯罪人财产的安全。无论国家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其观点均有偏失。适当的做法是在保障社会整体安全的基础上,兼顾犯罪人财产的安全。基于保障社会整体安全的考虑以及财产权对个人生存和幸福的重大价值,对犯罪人课以财产刑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必须在财产刑的配置上体现公正原则。具体的要求包括:财产刑仅能适用于针对不特定人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对财产刑的配置不应以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的获益,而应以犯罪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为准;财产刑配置的数额应与犯罪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数额相等而不是更多。但对于并非仅为谋取私利而是选择与全社会为敌的犯罪行为,没收其全部财产也是公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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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扶养费的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留志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3-88
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扶养费变更的规定既不利于保护扶养权利人的权利,又未兼顾扶养义务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完善。在修改婚姻法或者制订民法典亲属编时,应当从扶养权利人扶养需要的变化、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的变化、扶养费变更的溯及力以及额外开支的特殊问题等方面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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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志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4):114-119
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值得商榷。所谓支配权,并非某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范围的控制属性,物权具有支配性,债权也具有支配性。所谓请求权,都是权利人在其原有权遭受侵害后所享有的以恢复原有权的内涵利益为内容的救济权,独立的请求权是不存在的。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本不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当区分为原有权和救济权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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