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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对<征求意见稿>违约责任规定的总体评价
高法于今年9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与原来200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其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相当引人注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一直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少有规定,除<劳动法>第98、102条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协议"情形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就只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和一些地方立法中的相应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8、19、23、24条,总体来说,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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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亮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39-42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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