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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对人们寄予厚望的反就业歧视也作出专章的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就业促进法》特别是反就业歧视怎样实施,怎样把纸上的  相似文献   
2.
用人单位少报工伤保险费必然引起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减少。直接受影响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间接受影响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的,伤残津贴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也就越低,最终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造成赔付差额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差,赔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传统经济学往往忽视人性基础这个基本前提,这样使得经济学研究脱离人的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产权制度的设立应当从人性的基本特征出发来进行设计,因此既要合理借鉴西方产权制度人性假设,又要挖掘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人性前提来构建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要体现现代诉讼法理。为此,要以程序相称性原理、非讼法理及费用相当性原理等现代诉讼法理作为劳动诉讼制度建构和运行的指导思想和法理基础。程序相称原理是构建多元化的劳动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理。据此原理,劳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应当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的金额以及复杂程度等要素相适应。非讼法理的职权主义、书面审理等对于劳动争议的便捷、快速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可以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予以引入。费用相当性原理要求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法院适用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应使国家或当事人遭遇不必要之浪费或利益牺牲。  相似文献   
5.
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而我国把工伤认定界定为行政确认行为,因而对其实行行政救济,这样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对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改革。完善和改进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是对工伤认定性质的界定。从社会法的理念出发,不应该把工伤认定界定为行政确认行为,其只是社会保险机构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为一种行为,为此,就要进行工伤认定机构改革,实现工伤认定机构的社会化;取消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简化工伤认定程序;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伤认定审查权。  相似文献   
6.
工伤救济程序的设置合理与否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及时实现。我国现行工伤救济程序实行"双轨制度",即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给付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工伤认定实行行政救济,工伤待遇争议实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或者行政救济,这样导致工伤救济期限太长,程序繁琐。必须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改革,要体现社会法的理念,坚持快速、便捷、低廉、高效的原则。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缺陷,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首次明确对知情权作出了规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知情权的规定,知情权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必须对其性质、特征有一个正确的了解,要认识到劳动法上的知情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构筑其他劳动权利的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基本权利固有的特征,因而,要采取有效的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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