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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艳  黄燕燕  曹婷 《人才瞭望》2005,(12):28-29
“心理契约”最早引入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由Argyr1s提出、Levlnson加以界定的一个概念,最早用来描述员工和企业双方不成文的、内隐的契约或相互期望,指雇佣双方对雇佣关系中彼此对对方应付出什么的同时又应得到什么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约定的核心成分是雇佣双方内隐的不成文的相互责任。具体来说,心理契约是存在于雇员与组织之间的、没有通过书面的契约载明的相互之间的期望和承诺,往往是雇员以成果和贡献来换取挑战或有报酬的工作、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工资或津贴形式的组织奖酬以及许诺提升或其他形式的职业进步的一种组织前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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