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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合法性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的首要问题之一,越是在变动社会中,越是如此.尽管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形式理性化法律自现当代以来不断受到质疑,但从目前所能够获得的历史经验来看,只有该种类型的法律方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提供一个稳固的意识形态基础.韦伯对此进行了系统化的理论总结,重新考察该理论对于中国政治合法性建构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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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法律观未能客观地反映司法运行规律,没有全面地把握司法的运作过程,没有认真对待判决失去社会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夸大了法条主义的缺陷、低估了法条主义的自我完善能力。实用主义法律观忽略了“平等”这一现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不仅使实用主义变得盲目、不确定和无原则,也使其忘掉了“法律之治”这一法治的核心要求,收获的是诸多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代价则是法治自身。对此代价,实用主义自身无法避免,这是它把法律的实用性提升为理论基点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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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理学中,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被认为具有"必须被行使"这个含义,理由就是"不行使就是违反法定义务、要受到制裁"。这种解释的背后隐藏了一种独立于法律的事实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观念,一方面只是一种职权的政治学、社会学概念,另一方面又与现今普遍被接受的法治理念相悖。因此,需要一种符合法治理念的国家观,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解释职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一种职权的法律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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